- 索 引 号: SM00111-1000-2021-00050
- 备注/文号: 明财(农)指〔2021〕6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12-1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完成年度指标考核,根据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下达2021年度第三批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760万元(详见附件),款列“2130505-生产发展”预算科目,用于支持111个脱贫村、经济薄弱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较重的村和乡村振兴示范村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农家乐)、文旅康养、流通配送等富民兴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资金使用严格按照《三明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财农〔2021〕13号)有关规定执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专项资金下达后,应在30天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的乡镇,并尽快将资金拨付到村到项目。
请规范项目资产管理,及时将形成的资产纳入监管范围,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各县(市、区)财政局要组织做好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1年度第三批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1年度第三批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三明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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