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路径和重要抓手,近年来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对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提出明确要求。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202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并要求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普遍建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2019年10月施行,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并向社会公示,等等。
近几年,法律法规规章有立改废的情况,涉及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职能的条款也有所变化,迫切需要结合当前实际,落实最新工作要求,制定我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二、主要内容
《适用规则》和《裁量权基准》配套适用。《适用规则》为文本形式,是对裁量权基准的定义、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裁量因素等内容的原则性规定。《裁量权基准》为表格形式,按照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条文中原则性规定或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进行细化量化,作为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一)《适用规则》
《适用规则》共18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适用范围。对同一处罚事项,上级财政部门已经制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财政部门原则上应直接适用,也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二是裁量权的内容。包括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如何处罚等。三是行使裁量权应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落实陈述申辩制度、听证制度、裁量说理制度,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四是裁量考虑因素。包括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所得金额等12个方面。五是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适用情形,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首为轻微不罚”等原则和理念。六是对复杂或多个违法行为、情形的处理。凡违法行为有两种以上情节的,以较重的情节确定违法程度。情形复杂的案件应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当事人同时有多个财政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予以行政处罚。七是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制约、监督和检查。通过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情况检查等方式确保裁量基准制度的实施。
(二)《裁量权基准》
1.涉及法律条文。细化26部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财政行政处罚权的条文94条。为了方便查询使用和修订,将法律条文分为5类,其中:政府采购管理类24条、财务会计管理类17条、注册会计师管理类9条、资产评估管理类24条及其他财政管理类20条。
2.主要内容与指标设定。《裁量权基准》要素包括处罚依据、违法行为、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对象、处理处罚标准与幅度。违法程度可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等档次,主要依据法律规范,结合执法实际划分档次。违法情节指标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事实、性质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设置。处理处罚标准与幅度指标主要是在法律条文限定的裁量权范围内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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