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具备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可以成为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的内容确定。承接主体在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在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在三年内不得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活动。
理解承接主体时,需要把握以下两点:一要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结合。当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正在推进,完全到位还有个过程,可以将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具备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纳入承接主体。这主要是考虑到事业单位一直承担各相关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是优质的公共服务供给资源。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结合机构编制和财政支持方式变化,推进事业单位加快改革,有利于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促进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但是,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相应调整财政支持方式和编制管理办法,防止出现一边设机构养人办事,一边花钱购买服务的“两头占”现象。
二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限期脱钩。过渡期内,可将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补助改为通过购买服务给予适当支持。过渡期结束后,行业协会商会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按照有关行业组织规定管理,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指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以及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二是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三是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是指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三是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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