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位责任制
1、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定和执行三明市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它有关政策;参与制定我市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政策调节经济和综合使用预算内外财力的建议。
2、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财政政策、法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定和执行我市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
3、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财政工作;编制年度市级财政收支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市财政收支预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本级决算;管理市本级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管理财政专户;管理彩票市场。
4、管理市级财政公共支出;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监督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制度,审批和上报全市专控商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法规,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拟定和执行国库集中统一收付制度;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5、办理市级财政和各类经济发展支出、市属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并实施监督;负责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查;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编报和使用监督工作;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6、管理市级社会保障支出;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7、拟定和执行我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负责我市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及外国政府贷款的借、用、还的管理工作。
8、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政府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拟定和执行会计委派制,管理会计委派人员;组织实施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培训、考务工作。
9、监督和检查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预算内外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规范财政管理的建议。
10、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管理全市财政干部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11、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首问首接负责制
1、被来访、来电最先询问到的本局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凡来局里办事的人员,无论哪一个科室哪一位工作人员,都应对其主动相迎,端茶让座。
2、首问首接责任人对来访来电人要求办理的事项,属其职责范围内的,要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并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程序,必要时应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凡符合政策规定、手续齐全的,必须按程序规定立即予以办理。
3、手续不全或需要提交局领导研究决定一时不能办理的事项,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补办的手续、材料以及补办的时间,并按局领导研究精神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妥。
4、不能办理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财政现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市委、市政府以及本局有关文件精神耐心予以解释,并按照职责权限逐级上报备案。
5、属于本财政局职责范围内其他责任人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为办事人员联系本局有关经办科室和经办责任人。若有关责任人不在或联系不上,首问责任人应将前来办事人员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的有关内容进行登记,并尽快转交经办责任人。若暂无责任人或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给予对方答复;不属于本科室或本单位但属于财政本系统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联系单位;不属于财政系统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向对方详细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6、对不认真执行“首问首接”责任制度,服务态度不好,被投诉并经查实的,视情节轻重按《三明市财政局失职追究制度》处理,并记录在案,一年内累计达3次的视为告诫1次。
三、一次性告知制
1、为了方便群众办事、减少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对市本级财政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由相关科室提出具体的工作流程、审批条件、审批期限报局效能办,经审核后统一在局政务公开网上一次性向群众告知;
3、对来访来电要求办理相关的财政事项,由承办人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所需的书面文字材料和报表等;
4、在承办过程中,一次性告知手续是否齐全,能否办理。符合政策规定、手续完备的,必须按照程序和期限及时办理;对手续不完整或需要提交局领导研究决定以及需要转报上级批准,一时不能办理的事项,一次性向前来办事的人员告知如何办理,需补充的材料、以及补办的手续和期限等;
5、对不能办理的事项,要明确答复不能办理并说明原因,对前来办事人员提出的异议,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同时按职责权限逐级进行否定报备。
四、限时办结制
1、办理会计证。经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20个工作日内办完。
2、办理小车控购手续。经审核,符合办理控购条件的,按规定程序限定时日办理审批或转报上级审批。其中属市级审批的小汽车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属省级审批范围的小汽车10个工作日内转报上级。
3、办理招标采购手续。在收到《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将调整确认的项目下达采购中心(未设立采购中心的,可委托招投标中介机构)具体实施采购事务;政府采购当事人如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采购办提出书面投诉。采购办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4、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7个工作日内办结。
5、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审核,属相关资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6、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算内的正常经费、专项资金拨付,根据单位提出的用款计划,在国库资金许可的情况下,2日内办理。
7、办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拨款。根据《三明市单位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做好各单位综合财政预算的编制、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对正常经费的拨付,每月15日前,根据单位综合财政预算安排,按序时进度,视收入情况,开单拨款;对预算外专户资金的拨付,自收到单位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
8、办理财政各类专项资金指标。从上级文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下达完毕。
9、办理省级预算内基建项目拨款和市本级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经费,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拼盘情况,按工程进度,10个工作日内办理拨付款项。对应转拨到各县的基建资金及市本级单位交存的自筹基建资金,在办好转拨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出款项。
l0、办理公路建设资金拨款。办好拨款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
11、社会保险基金。在收到基金用款计划报告,3个工作日内办妥审核并交局领导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拨款;
12、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在收到市再就业办公室拨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办妥并交局领导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拨款;
13、对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后转报省财政厅审批。
14、办理一般增值税退税,经审核后手续完备的10日内转报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
15、行政复议案件按《国家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时限办理。主办科室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和局行政复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和规定,依法受理财政行政复议案件,及时深入调查,掌握充分材料,依据有关适用的政策、法规,在一个月内提出行政复议意见,报局行政复议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准确.无误地印制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16、办理市人民代表建议与意见、政协委员提案。局办公室严格按照法定和规定的期限完成答复,同时送达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以及提出建议、意见、提案的人民代表和委员手中。会同局办公室办理的主办科室,在收到局办公室送达的办理通知时,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答复办理的要求,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数据整理和书面解答,及时交至局办公室;协办科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拟好书面材料交至主办科室。
17、办理上级领导批办件以及市委办、市政府办的督办件和查办件。由局办公室按局办文程序交至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办理科室在局领导批示要求的时间内(或20天内)完成并交回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在局领导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打印报送来文机关。
18、办理本局办公室的督办件和查办件。有关科室要严格按照局办公室规定的时间(或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局办公室。
19、办理人民来信来访(不含效能投诉举报件)或政策咨询。所反映的事实清楚,并有明确政策、法律法规依据的,应当天给予解答或按规定的程序及时限办理;所反映的事实不清楚或缺乏明确的政策、法律法规依据的,应经调查核实或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经办科室应在15日内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或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后给予解答和办理。
20、举报、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属于应由财政部门主办的,在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答复调查处理结果,上级部门批转的举报、投诉件,按上级部门的要求期限及时办理和反馈。
21、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草案在市人大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编制方案和时间安排以局当年的正式文件通知为准,各职能科室提供的基础性数字与文字,必须在局文件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五、否定报备制
1、否定报备制是指我局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的管理相对人需办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不能办理的,经办责任人要及时逐级报告、请示、备案,任何经办人员和个人不得擅自否定不办理的一项内部管理制度。
2、否定报备的业务范围:会计证办理,控购手续办理,政府招标采购,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与行政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审核,财政资金审批与核拨,退税办理,办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审核,市直单位银行帐户的开设审核,各类批办、查办与督办件,行政复议案件,群众的举报、投诉、来信来访件。
3、对不予受理或不能办理的,经办责任人要填写《否定报备表》或各项业务办理审批审核的单据、表格、文件等,要按规定的办事程序立即向本科室领导请示,科室领导接到否定请示报告后,应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予以纠正。对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应呈报分管局领导或局主要领导审批。科室领导自己经办的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呈报分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审批。
4、对否定报备的单据、表格、文件等材料,要按明财办[1999]1101号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存档工作并及时通知管理相对人。各科室对否定报备的有关材料,应指定专人整理负责归类存档。
5、违反本制度的,按三明市财政局失职追究制追究经办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六、服务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机关效能建设,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改进财政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以良好的作风,严明的纪律,文明的形象服务于社会,经局党组和局机关效能建设、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特制定三明市财政局服务承诺制度:
(一)承诺的范围
主要有两大类:一是财政职责范围内办理对外服务的工作事项;二是政府授权财政办理对外服务的工作事项。
(二)承诺的内容
1、实行文明办公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努力学习,勤奋工作,文明办公,秉公办事,不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论大事小事都要认真办理,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做到勤政、廉政,奉公守法,树立财政良好的社会形象。
2、实行“首问首接”责任制
凡来局里办事或来电、来访的管理相对人,最先询问到的本局工作人员为“首问首接”责任人。本局内,无论哪一个科室哪一位工作人员,对管理相对人都应主动相迎,端茶让座,诚恳、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并以周全的服务给予办理、指导、帮助,对不属于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详尽告知具体责任科室和责任人,让服务对象“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3、实行办事公示制
(1)局办公大楼显眼处悬挂财政局科室分布示意图、财政重要业务办事程序图。
(2)各科室墙面醒目处均悬挂科室工作职责。
(3)机关工作人员应在所在楼层去向牌上及时反映“在岗”、“市区公务”、“出差”、“请假”等个人去向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4、实行办事限时制
(1)办事“一次性告知”。对来访来电要求办理有关财政事项的管理相对人员,本局承办人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所需的全部书面材料、表格等。在承办过程中,一次性告知是否手续齐全,能否办理。凡符合政策规定、手续齐全的,必须按程序和期限尽快办理;对手续不完整或需要提交局领导研究决定或转报上级,一时不能办理的事项,一次性告知如何办理、需补办的手续、材料以及补办的时限等,直至按局领导研究意见和上级指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对不能办理的事项,明确答复不能办理及原因,耐心解释清楚,并按照职责权限逐级进行否定报备。
(2)“连环顶替”不缺岗办事,不间断服务。因事而暂离岗位的工作人员,其工作岗位由科室负责人指定本科室的其他人员顶替,承担相应职责,保证正常业务对外服务不缺岗无间断。
(3)“限时办结”办法。对管理相对人要求办理的有关财政事项,符合办理条件、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有明确要求时限的,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按《限时办结制》要求,在规定的工作日内,限时办结,并按程序报备。
(三)违诺的处理
1、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遵守本服务承诺制度,出现违诺问题的,按《公务员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以及本局《失职追究制》等制度规定办法追究失职责任。
2、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态度粗暴,言行不文明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吵的,情节严重的,给予一次效能告诫。
3、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没有按《限时办结制》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结事项的,责令向管理相对人赔礼道歉;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给予一次效能告诫。
4、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故意刁难,以权谋权,吃拿卡要,给予一次效能告诫,并按局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投诉的受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取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市财政局效能建设办公室举报和投诉。
2、市财政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设立效能建设投诉意见箱和投诉电话。投诉意见箱设在局办公大楼一楼。投诉电话为8224147。市财政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负责相关投诉的日常处理工作。
3、及时查办投诉举报案件。对情节简单、政策界限明确的一般投诉案件,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情节比较复杂的投诉案件,1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的投诉案件,需要调查并做大量取证工作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限期内确实无法办结的,必须向举报人和投诉者做出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对投诉举报案件,一经查实,按《公务员法》和我局制定的《失职追究制》追究相应责任并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市财政局将为举报人、投诉者保密,严格保护举报人和投诉者的合法权益。
七、失职追究制
1、失职追究指的是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对其追究行政和经济等责任的一种制度。
2、失职的范围主要有:一是不认真贯彻各项方针政策,对省、市效能建设的重要部署组织实施不力的;二是没有依法行政、依法理财,随意越级、侵权、卸责,该办的事不办或拖办,违诺的;三是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资财受损,玷污财政形象的;四是工作过失造成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或泄露财政工作秘密的;五是执法执纪和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六是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严重损失的;七是违反各项廉政制度,利用职权“吃、拿、卡、要”,造成恶劣影响的;八是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各项制度,被举报、投诉查有实据的;九是不服从领导,对抗局领导和科室领导决定,影响政令畅通的;十是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包庇、放任的;十一是不接受群众、效能建设与党风廉政监督员的合理建议和中肯批评的;十二是在办文过程中不认真负责,马虎应付消极推诿甚或丢失办理文件单据以及无正当理由超过事项办理时限的;十三是其它被认定为失职的行为。
3、责任追究种类:一是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失职,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告诫等责任追究处理,同时追究经济责任;二是工作人员当年内失责被告诫1次的,扣发20%的年终工作奖金,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公务员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被告诫2次或行政监察建议1次的,在本系统内通报批评,扣发50%的年终工作奖金,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称职;被告诫3次(含3次)以上或行政监察建议2次(含2次)以上的,按待岗处理,扣发全年的工作奖金,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不称职,同时取消其所在科室的年度评选先进资格;待岗2次的,调离本单位到基层工作;待岗3次以上的,责令辞退;三是科级干部(含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和局属单位的负责人)在效能建设中应起带头和表率作用,有下列违纪违规和失职行为的,给以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①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机关效能建设各项制度,本科室、本单位在廉政建设和效能建设中出现重大问题;②当年科室(单位)被效能投诉并查有实据达3次(含3次)以上的;③对本科室人员疏于管理监督,出现一个人当年被告诫3次(含3次)以上的或行政监察建议2次(含2次)以上的,或本人当年被告诫2次(含2次)以上的或行政监察建议1次(含1次)以上的;④本人和科室人员失责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
4、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按告知警示、诫勉教育、告诫、追究经济责任、行政监察建议、党纪、政纪处分、待岗、辞退等九种责任追究种类,由效能建设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报人事教育科备案。对待岗人员,每一次的待岗期限为三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完成局里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和培训任务。待岗期满后,视其表现,由局党组研究决定重新安排工作或予以辞退。
八、同岗替代制
1、为了保证财政部门对外不间断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2、同岗替代是指该岗工作人员因事暂时离开岗位,其工作岗位由科室负责人指定本科室的其他人员顶替,以保证工作正常运转;
3、各科室每一岗位都应设立A、B岗,使同岗替代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
4、B岗人员要加强学习,熟悉A岗业务,努力提高同岗替代工作质量和水平;
5、有关科室因特殊情况需要多人外出,除按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外,必须保留一名工作人员在岗,负责受理本科室来电来访和其他岗位外出人员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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