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需要,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监制、申领和核发、使用与管理、核销和监督检查等作出规范,进一步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新规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广运用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办法》明确,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一是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等。
二是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是非同级财政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五是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不涉及应税的往来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我省已于2022年底实现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和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全区域、全票种、全行业覆盖。新规的出台,是适应我省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实际,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助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防治乱收费、乱集资以及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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