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价〔2014〕97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23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福建省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的通告》(闽价通告〔2014〕20号)要求,现将《三明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以下简称《收费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收费清单》梳理、编制截止2014年11月30日由国家、我省和我市制定出台的涉及三明市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部门、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执行期限等政策(详见附件),并在三明市物价局和三明市财政局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
二、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认真落实《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政府纠风办 福建省企业减负办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管办关于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工作通知》(闽价费〔2013〕302号)的规定要求,将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以及本单位的涉及企业收费及优惠政策清单纳入政务公开范畴,做好“阳光收费”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全市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清单制度,本《收费清单》之外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执行。今后,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有变动,则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三明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三明市物价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23日
附件
三明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一、国家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 部门 |
文件依据 |
执行时限 |
收费标准 |
1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
(一)公安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闽价费〔2012〕202号 |
2005年1月1日起,2015年5月31日止。 |
汽车每部每年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每年每部60元。第一次检验不合格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第二次以后复检的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 |
2 |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
2013年10月1日起 |
每辆次70元 |
|
3 |
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行驶证工本费、登记证书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闽价费〔2012〕202号 |
2005年1月1日起,2015年5月31日止。 |
|
|
(1)汽车号牌 |
|
|
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80元;挂车号牌:反光号牌每副50元,不反光号牌35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25元;摩托车号牌:反光号牌每副70元(从2014年6月起,号牌由一副改为一面,收费标准降为35元/面),不反光号牌50元。 |
||
(2)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
|
|
每本15元 |
||
(3)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
|
|
每本10元 |
||
(4)临时行驶证工本费 |
|
|
每本10元 |
||
(5)临时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
|
每张5元 |
||
4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二)国土资源 |
国务院第150号令 |
1994年4月1日起 |
详见文件 |
5 |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
价费字[1992]251号,财综[2012]97号 |
1992年7月1日起 |
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
|
(1)国家级地勘项目登记 |
|
|
100元 |
||
(2)其它地勘项目登记 |
|
|
50元 |
||
(3)变更登记 |
|
|
50元 |
||
6 |
采矿登记费 |
价费字[1992]251号,财综[2012]97号 |
1992年7月1日起 |
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
|
(1)大型矿山登记 |
|
|
500元 |
||
(2)中型矿山登记 |
|
|
300元 |
||
(3)小型矿山登记 |
|
|
200元 |
||
(4)变更登记 |
|
|
100元 |
||
7 |
土地复垦费 |
《土地管理法》 |
1999年1月1日起 |
详见《土地管理法》 |
|
8 |
土地闲置费 |
《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 |
1999年1月1日起 |
详见文件 |
|
9 |
土地登记费 |
国土(籍)字[1990]93号,财预[2000]127号,闽价费〔2012〕51号,闽价费[2013]135号,财综[2011]104号,闽价[2002]房415号,闽价房[2008]343号,闽价房[2009]445号,国办发〔2014〕30号 |
2013年4月10日至2015年3月31日止 |
其中,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
|
(1)住宅用地登记 |
|
|
100元/件 |
||
(2)非住宅用地登记 |
|
|
700元/件 |
||
(3)土地证书工本费 |
|
|
|
||
①普通证书(个人) |
|
|
5元/证 |
||
②普通证书(单位) |
|
|
10元/证 |
||
③特制证书 |
|
|
20元/证 |
||
(4)土地权属调查费 |
|
|
办理非住宅用地登记时方可收取。具体为:非住宅用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收费,超过部分按每平方米0.2元收取。 |
||
10 |
征(土)地管理费 |
价费字[1992]597号,闽价[2002]房237号,计价格[2001]585号 ,闽价房[2008]343号 |
2003年1月1日起 |
详见文件。其中,(1)党政机关、国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的各类建设用地,免收征地管理费。(2)除国家全额拨款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3)经济适用住房、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免收征地管理费。(4)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
|
(1)在各设区市规划区范围内征用土地的 |
|
|
按征地费总额的1.4%收取 |
||
(2)在各设区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及其他县(市)范围内征用土地的 |
|
|
按征地费总额的2.1%收取 |
||
11 |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
价费字(1992)176号 |
1992年5月10日起 |
具体按价费字〔1992〕176号文件规定执行。 |
|
12 |
耕地开垦费 |
《土地管理法》,闽政〔2000〕文98号,财预[2002]584号 |
2000年3月29日起 |
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暂按《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执行;属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线性工程、直接为农业服务的水利工程、用于防洪的海堤河堤、教育事业的校园用地、军事设施用地以及经省科委认定的高科技企业需要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可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
|
(1)水田、菜地、鱼塘 |
|
|
9--15元/平方米 |
||
(2)其他类别农田 |
|
|
6--12元/平方米 |
||
13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闽价房〔2008〕180号,闽价房〔2009〕423号,闽价房[2008]343号,闽财综[2011]10号 |
2009年12月15日起 |
详见文件。其中,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房屋登记费,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房屋权属证书费。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房屋登记费,只收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规定标准减关收取。 |
(1)住房登记 |
|
|
每件80元 |
||
(2)非住房房屋登记 |
|
|
每件550元 |
||
(3)车库或车位的登记 |
|
|
每件80元 |
||
14 |
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 |
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明价(2006)33号 |
2000年11月7日起 |
由事业单位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按照市、县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
|
(1)清水 |
明价(2006)33号 |
|
0.8元/吨(三明市区) |
||
(2)浑水 |
明价(2000)40号 |
|
0.09元/吨(三明市区) |
||
15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建城[1993]410号, 闽价[1994]房字199号,财预[2003]470号、闽价房[2008]343号 |
1994年9月1日起 |
详见文件,附表中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各设区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城市道路占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在此限额内制定本地(市)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
|
16 |
白蚁防治费 |
价费字[1992]179号, 闽价〔2002〕房572号,财预[2002]584号、闽价房[2008]343号、闽价费[2014]153号 |
|
白蚁防治机构由财政核拨经费的,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开展白蚁防治工作,不得收费;白蚁防治机构没有财政核拨经费的,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廉租房仍按规定收取。 |
|
(1)新建房屋防治 |
|
2014年5月20日起 |
第一层(含地基基础和地下室):0.5万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7元;0.5-1万平方米,每平方米6元;1-1.5万平方米,每平方米5元;1.5-2万平方米,每平方米4元;2万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3元。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每平方米1元 |
||
(2)装修装饰预防(木材预防) |
|
2002年12月1日起 |
每平方米4元 |
||
(3)白蚁灭治 |
|
2002年12月1日起 |
每平方米2元,每灭治单位至少按70平方米计算,超过7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计算。特殊情况的收费标准由双方酌定。 |
||
17 |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
(四)交通 |
交公路发 [1994]686号、《收费管理条例》、财预[2009]79号 |
1998年1月1日起 |
按文件规定执行 |
18 |
船舶港务费 |
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9]79号、交财发[1997]93号 |
1992年5月20日起 |
国际航线每净吨0.47元;国内航线:海船每净吨0.15元、内河船每净吨0.35元 |
|
19 |
船舶登记费 |
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财预[2009]79号,闽政办[2011]224号 |
1992年5月20日起 |
按价费字[1992]191号文件规定执行。在全省范围内免征地方级收入部分。 |
|
20 |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
价费字[1993]17号、计价费[1998]800号、财预[2009]79号 |
1998年6月1日起 |
按计价费[1998]800号文件规定执行 |
|
21 |
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
价费字[1992]191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 |
2005年1月1日起 |
国际航线0.25/马力小时、国内航线0.10元/马力小时。外轮节假日加收100%,夜间加收50%。 |
|
22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五)工业和信息化 |
计价费〔1998〕218号、财建〔2002〕640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 |
1998年4月1日起 |
具体按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闽价〔1998〕费字18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
23 |
水资源费 |
(六)水利 |
价费字[1992]181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11]19号,闽政[2007]27号 |
2007年9月17日起 |
具体按闽政[2007]27号文规定执行。 |
24 |
河道采砂管理费 |
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1991]闽价费325号 |
1991年8月15日起 |
具体按[1991]闽价费325号文规定执行。开采砂、石、土料收费标准,按当地市场售价的10-20%计收。淘金和其他金属及非金属,按收购价的1%计收。各地市在省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由水利、物价、财政部门共同核定。 |
|
25 |
河道工程修复维护管理费 |
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 |
1992年5月20日起 |
具体按价费字[1992]181号文规定执行。 |
|
26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 |
水政资[1995]457号 |
1995年11月13日起 |
具体按水政资[1995]457号文规定执行。 |
|
27 |
水土流失防治费 |
财预[2002]584号,财綜[2003]89号 |
2002年起 |
详见文件 |
|
28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财预[2002]584号,闽价[1996]费字393号,闽政文[2009]25号 |
1996年起 |
|
|
(1)地形地貌植被改变的 |
|
|
按面积收取每平方米1-2元的补偿。自2009年1月14日起按最低限收取。 |
||
(2)弃土弃渣堆倒物 |
|
|
按体积收取每立方米1-2元的补偿费。自2009年1月14日起按最低限收取。 |
||
29 |
国内植物检疫费 |
(七)农业 |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2]584号,闽价[1993]费字第33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 |
1992年起 |
详见文件 |
(1)调运检疫费 |
|
|
自2013年10月1日起,粮谷类由按货值的0.6%降为按货值的0.45%收取;经济作物类由按货值的0.7%降为按货值的0.5%收取;水(瓜)果类由按货值的0.8%降为按货值的0.6%收取。 |
||
(2)产地检疫费 |
|
|
自2013年10月1日起,粮谷类由按货值的0.4%降为按货值的0.3%收取;经济作物类由按货值的0.45%降为按货值的0.35%收取;水(瓜)果类由按货值的0.6%降为按货值的0.45%收取。 |
||
(3)其他 |
|
|
自2013年10月1日起,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检疫费,粮谷类按降低后的标准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降低后标准的30%计收。 |
||
30 |
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 |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8]78号,闽价费[2011]471号 |
2011年12月15日起 |
具体按闽价费[2011]471号规定执行 |
|
31 |
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94)财预字第37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闽价费[2012]202号,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
1992年9月17日起 |
其中,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
|
(1)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 |
|
|
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
||
(2)拖拉机行驶证(含临时) |
|
|
行驶证每证15元,临时行驶证10元 |
||
(3)登记证 |
|
|
每证10元 |
||
(4)驾驶证 |
|
|
每证10元 |
||
(5)安全技术检验 |
|
|
大中型拖拉机60元/台、年;小型拖拉机20元/台、年 |
||
(6)驾驶许可考试 |
|
|
科目一35元;科目二20元;科目三15元;科目四25元。 |
||
32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财预[2000]127号,闽政[1989]184号 |
1992年9月17日起 |
具体按计价格[1994]400号、闽政[1989]184号规定执行。 |
|
33 |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计价格[2000]55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财预[2009]79号 |
1992年9月17日起 |
具体按计价格[1994]400号、计价格[2000]55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规定执行。 |
|
34 |
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费[1997]1148号,财预[2002]584号 |
1992年9月17日起 |
船舶总吨1吨以下的非机动渔船,免收国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对渔民免征。 |
|
(1)国籍登记 |
|
|
|
||
①主机功率15千瓦(20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 |
|
|
每艘100元 |
||
②主机功率16-44千瓦(21-60马力) |
|
|
每艘200元 |
||
③主机功率45-146千瓦(61-199马力) |
|
|
每艘300元 |
||
④主机功率147-440千瓦(200-599马力) |
|
|
每艘400元 |
||
⑤主机功率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 |
|
|
每艘500元 |
||
⑥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 |
|
|
每艘50元 |
||
(2)变更登记 |
|
|
|
||
①机动渔船 |
|
|
每艘50元 |
||
②船舶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 |
|
|
每艘20元 |
||
35 |
卫生监测费 |
(八)卫生 |
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0]127号,财预[2003]470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闽价费〔2013〕434号 |
2013年11月6日起 2016年11月5日止 |
|
(1)卫生监测费 |
|
|
|
||
①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 |
|
|
每份150元 |
||
②食品中微生物快速测定 |
|
|
每份20元 |
||
③餐饮具、食用具、物体表面洁净度快速测定 |
|
|
每点5元 |
||
④水质微生物快速测定 |
|
|
每项、份40元 |
||
⑤水中污染物测定 |
|
|
每项、份5元 |
||
⑥水中污染物测定 |
|
|
每项、份5元 |
||
⑦有毒有害气体快速测定 |
|
|
每份150元 |
||
⑧检测结果综合评价 |
|
|
每份80元 |
||
(2)受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卫生学评价费 |
|
|
|
||
①造价5万元以下 |
|
|
按造价1% |
||
②造价5-50万元 |
|
|
按造价0.5% |
||
③造价50-1000万元 |
|
|
按造价0.2% |
||
④造价1000-5000万元 |
|
|
按造价0.1% |
||
⑤造价5000万元以上 |
|
|
按造价0.05% |
||
36 |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
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0]127号,财预[2003]470号,闽价〔1999〕公字107号 |
1999年4月1日起 |
详见文件 |
|
37 |
医疗事故鉴定费 |
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3]470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07]2749号,闽价费[2007]426号 |
2007年起 |
省级医学会组织的每例3500元;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组织的每例2500元 |
|
38 |
职业病鉴定费 |
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0]127号,财预[2003]470号,闽价〔1999〕公字107号 闽价费〔2013〕455号 |
2013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8日止 |
首次鉴定(设区市级)每例3000元,再次鉴定(省级)每例4000元。 |
|
39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
发改价格[2008]3295号,财综[2008]70号,闽价费[2009]315号,闽价费[2013]275号 |
2013年6月27日至2016年7月1日止 |
省级医学会鉴定费每例3800元,设区市医学会鉴定费每例2800元。 |
|
40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九)人防办 |
闽价费[2014]347号、计价格[2000]474号,闽价[2002]房133号,闽价[2003]房208号,闽政[1994]26号、《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闽价房[2008]343号 |
2003年5月1日起 |
详见文件。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经审批登记后免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免收。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民用建筑,减半收取。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免收。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免收。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免收。 |
(1)非工业项目的民用建筑 |
闽价费[2014]347号 |
2014年12月1日起 |
1400元/平方米 |
||
(2)工业项目中民用建筑 |
闽价费[2014]347号 |
2014年12月1日起 |
700元/平方米 |
||
41 |
诉讼费 |
(十)法院 |
国务院令第481号,闽价费〔2008〕145号 |
2007年4月1日起 |
|
(1)离婚案件 |
|
|
每件245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执行。 |
||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
|
|
每件35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执行。 |
||
(3)其他非财产案件 |
|
|
每件交纳100元 |
||
(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
|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
||
(5)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
|
|
每件交纳50元 |
||
42 |
进口货物滞报金 |
(十一) 海关 |
价费字[1992]293号,财预字[1994]37号,海关总署令第128号 |
1992年7月1日起 |
按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收取,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
|
43 |
企业注册登记费 |
(十二) 工商 |
价费字〔1992〕414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9〕1707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计价费〔1998〕1077号、国办发〔2004〕10号,财综[2012]97号,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
1992年8月20日起 |
(1)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年检费、营业执照副本收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登记费、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取消。(2)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
(1)开业注册登记 |
|
|
|
||
①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部分 |
|
|
按注册资金0.8‰收取 |
||
②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部分 |
|
|
按超过部分的0.4‰ |
||
③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法人设立的非独立分支机构 |
|
|
每户300元 |
||
④事业单位、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的企业 |
|
|
每户100元 |
||
⑤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 |
|
|
每份50元,领取证照副本每份10元。 |
||
(2)变更登记 |
|
|
增加部分与原注册资金(本)之和1000万元以下按增加部分0.8‰,以上的按超过部分的0.4‰,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
||
44 |
商标注册收费 |
价费字〔1992〕414号、财预字〔1994〕37号、计物价〔1993〕1744号、国发办〔2004〕10号财综〔2008〕47号 |
1992年8月20日起 |
取消商标注册申请、续展注册申请、转让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延展注册申请、商标申请基础翻译的收费。 |
|
(1)受理商标注册 |
|
|
每个1000元 |
||
(2)补发商标注册证 |
|
|
每证1000元 |
||
(3)受理转让注册商标 |
|
|
每个1000元 |
||
(4)受理续展注册 |
|
|
每个2000元 |
||
(5)受理续展注册迟延 |
|
|
每个500元 |
||
(6)受理商标评审 |
|
|
每个1500元 |
||
(7)商标评审延期 |
|
|
每个500元 |
||
(8)商标变更 |
|
|
每个500元 |
||
(9)出具商标证明 |
|
|
每个100元 |
||
(10)受理集体商标注册) |
|
|
每个3000元 |
||
(11)受理证明商标注册 |
|
|
每个3000元 |
||
(12)商标异议 |
|
|
每个1000元 |
||
(13)撤销商标 |
|
|
每个1000元 |
||
(14)受理驰名商标认定 |
|
|
每个5000元 |
||
(1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
|
|
每个300元 |
||
45 |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 |
(十三)质检 |
[1992]价费字496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计价费[1996]1500号,闽价[2000]函92号,浙价费[2006]114号,闽价[1995]费字238号,闽价[ 1993]费字57号,闽价[2002]费40号 |
1992年9月29日起 |
详见文件 |
46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
财综[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号,闽价[2009]费9号 |
1992年6月10日起 |
详见文件 |
|
(1)客运索道运营审查检验和定期检验 (2)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和定期检验 (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审查检验 |
财综[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号 |
1992年6月10日起 |
详见文件 |
||
(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验 (5)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检验 |
价费字[1992]268号 |
1992年6月10日起 |
详见文件 |
||
(6)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 |
闽价费〔2011〕443号 |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 |
详见文件 |
||
①锅炉检验 |
|
|
|
||
②压力容器检验 |
|
|
|
||
③压力管道检验 |
|
|
|
||
④进口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
|
|
|
||
⑤设计技术资料审查 |
|
|
|
||
(7)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 |
闽价费〔2011〕443号 |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 |
详见文件 |
||
①电梯类 |
|
|
|
||
A.定期检验与验收检验 |
|
|
(1)电梯7-20层每层加收35元;21层及以上每层加收50元。(2)检验机构按《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进行限速器定期检验,不得另行收费。(3)自动扶梯提升高度大于6米时,提升高度每增加2米(不足2米的按2米计算),或者自动人行道使用长度大于30米时,使用长度每增加5米,加收10%。(4)船舶、防爆、汽车用等特种电梯加收30%;非标电梯加收30%。(5)进口电梯加收收费标准的20%。额定速度大于2.5米/秒的电梯加收10%。(6)验收检验按定期检验的1.2倍收取。 |
||
a.电梯(乘客、载货) |
|
|
650元 |
||
b.杂物梯 |
|
|
380元 |
||
c.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
|
|
500元 |
||
B. 监督检验 |
|
|
|
||
a.安装过程 |
|
|
按单台工程造价的1.5—2.5﹪收取 |
||
b.进口安全性能 |
|
|
按设备价0.9% |
||
c.维修过程 |
|
|
按维修工程费3.5% |
||
d.改造过程 |
|
|
按改造工程费3.5% |
||
f.制造过程 |
|
|
按设备价0.7% |
||
②起重机械检验 |
|
|
详见文件 |
||
③厂(场)内机动车辆类 |
|
|
|
||
A.定期检验 |
|
|
260元/台 |
||
B.验收检验 |
|
|
400元/台 |
||
④大型游乐设施类 |
|
|
详见文件 |
||
(8)其他检验 |
闽价费〔2011〕443号 |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 |
详见文件 |
||
①各类气瓶检验 |
|
|
|
||
②锅炉水质分析项目 |
|
|
|
||
③有机热载体炉介质检验 |
|
|
|
||
④安全阀离线校验 |
|
|
|
||
⑤无损检测和其他检测项目 |
|
|
|
||
⑥理化、金相试验 |
|
|
|
||
⑦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检验 |
|
|
|
||
(9)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收费 |
闽价费〔2014〕5号 |
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 |
|
||
①车用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收费 |
|
|
容量<250升的800元/只,250升≤容量<450升的900元/只,450升≤容量<650升的1000元/只 |
||
②车用CNG气瓶定期检验收费 |
|
|
容量<50升的250元/只,50升≤容量<80升的280元/只,容量≥80升的300元/只 |
||
(10)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收费 |
闽价费〔2014〕5号 |
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 |
|
||
①单只气瓶 |
|
|
按设备整体安装工程总造价的2%收取,不低于200元/只 |
||
②气瓶组(由N只气瓶组成) |
|
|
按设备整体安装工程总造价的2%收取,但不低于70×N元(N≥2) |
||
(11)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收费 |
闽价费〔2014〕5号 |
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 |
|
||
①整组装锅炉 |
|
|
化学清洗工程费的4% |
||
②电站锅炉 |
|
|
化学清洗工程费的4% |
||
(12)垃圾焚烧发电锅炉检验收费 |
闽价费〔2014〕5号 |
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 |
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水压试验三项在同期进行检验的,按三项收费总额的90%收取 |
||
①外部检验 |
|
|
收费标准以锅炉蒸发量为基础,按差额累进加法计算,每吨30—130元。 |
||
②水压试验 |
|
|
收费标准以锅炉蒸发量为基础,按差额累进加法计算,每吨2--50元。 |
||
③内部检验 |
|
|
收费标准以锅炉蒸发量为基础,按差额累进加法计算,每吨500—1000元。 |
||
(13)锅炉设计文件及节能审查收费 |
闽价费〔2014〕5号 |
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 |
收费标准以锅炉额定蒸发量为基础计算,每台600—3200元 |
||
(14)锅炉能效测试收费 |
闽价费〔2014〕5号 |
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 |
|
||
①工业锅炉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收费 |
|
|
收费标准以锅炉蒸发量为基础计算,每台4400--33000元 |
||
②工业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测试收费 |
|
|
详见文件 |
||
③电站锅炉能效测试收费 |
|
|
收费标准以锅炉蒸发量为基础计算,每台36000—107000元 |
||
(15)TOFD检测收费 |
闽价费〔2014〕5号 |
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 |
每台压力容器TOFD检测,按抽查长度1米起收费,收费标准为2400元。每增加1米,加收50元 |
||
(16)绝热性能测试收费 |
闽价费〔2014〕5号 |
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 |
采用真空度测试的,60元/台;采用日蒸发率测量的,4000元/台 |
||
(17)安全阀在线校验收费 |
闽价费〔2014〕5号 |
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 |
详见文件 |
||
47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 |
发改价格[2003]1793号,计价费[1996]1500号,[1992]价费字317号,[1993]价费字135号,计价格[1995]1029号,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1995]99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1994]238号,计物价[1993]2182号,财综[2002]19号,财综[2006]69号,财综[2011]3号,[1992]价费字127号,[1992]价费字268号 |
1992年6月10日起 |
详见文件 |
|
48 |
计量收费 |
财综[2001]72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8]74号, |
2008年1月4日起 |
详见文件 |
|
(1)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
|
|
每个系列2000元 |
||
(2)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定型鉴定 |
|
|
|
||
①特殊、复杂 |
|
|
每个系列40000元 每个品种7000元 |
||
②比较特殊、复杂 |
|
|
每个系列20000元 每个品种5000元 |
||
③一般 |
|
|
每个系列6000元 每个品种1000元 |
||
(3)进口计量器具正式型式批准 |
|
|
每个系列2000元
|
||
(4)进口计量器具临时型式批准 |
|
|
每个批量500元 |
||
(5)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 |
|
|
|
||
①特殊、复杂 |
|
|
每个系列40000元 每个品种7000元 |
||
②比较特殊、复杂 |
|
|
每个系列20000元 每个品种5000元 |
||
③一般 |
|
|
每个系列6000元 每个品种1000元 |
||
(6)计量标准考核 |
|
|
|
||
①计量标准考核 |
|
|
|
||
A.国家级 |
|
|
每项1200元 |
||
B.省 级 |
|
|
每项600元 |
||
C.市 级 |
|
|
每项300元 |
||
D.县 级 |
|
|
每项150元 |
||
②计量标准复查考核 |
|
|
复查考核收费按考核收费标准的50%收取。 |
||
(7)计量授权考核 |
|
|
|
||
①国家级 |
|
|
每个机构2000元。100项以上(不含100项),每增加1项加收10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②省级 |
|
|
每个机构1500元。100项以上(不含100项),每增加1项加收7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③市级 |
|
|
每个机构1000 元。50项以上(不含50项),每增加1项加收7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3500元。 |
||
④县级 |
|
|
每个机构600 元。10项以上(不含10项),每增加1项加收6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元。 |
||
(8)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
|
|
每证10元 |
||
(9)标准物质定级证书 |
|
|
每证10元 |
||
(10)计量考评员、计量检定员考核 |
|
|
|
||
①计量考评员考核 |
|
|
每项150元 |
||
②计量检定员考核 |
|
|
|
||
A.基础理论 |
|
|
每项30元 |
||
B.专业理论 |
|
|
每项80元 |
||
C.操作技能 |
|
|
每项200元 |
||
(11)计量考评员证书、计量检定员证书 |
|
|
每证10元 |
||
(1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 |
|
|
|
||
①国家级 |
|
|
每个系列2000元 每个型号200元 |
||
②省级 |
|
|
每个系列1500元 每个型号150元 |
||
③市级、县级 |
|
|
每个系列800元 每个型号100元 |
||
(13)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县级) |
|
|
每个系列800元 每个型号160元 |
||
(14)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 |
|
|
每证10元 |
||
(15)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 |
|
|
|
||
①特殊、复杂 |
|
|
每个系列40000元 每个品种7000元 |
||
②比较特殊、复杂 |
|
|
每个系列20000元 每个品种5000元 |
||
③一般 |
|
|
每个系列6000元 每个品种1000元 |
||
(16)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查 |
|
|
每个系列500元 每个品种200元 |
||
(17)计量认证 |
|
|
|
||
①国家级 |
|
|
每个机构1500元 |
||
②省级 |
|
|
每个机构1200元 |
||
(18)计量检定 |
发改价格[2008]74号,发改价格[2009]234号,闽价费〔2010〕349号,闽价费〔2012〕539号,闽价费〔2014〕148号 |
2012年12月24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
详见文件 |
||
49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
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3]66号,发改价格[2003]82号,闽价〔2003〕费228号,闽政办〔2011〕224号,财综[2011]104号,闽政文[2013]325号,国办发〔2014〕30号 |
2003年5月1日起 |
其中,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
|
(1)代码证书工本费 |
|
|
|
||
①正本 |
|
|
10元/份 |
||
②副本 |
|
|
8元/份 |
||
(2)技术服务费 |
|
|
90元/家 |
||
(3)统一IC卡工本费 |
|
|
40元/卡 |
||
50 |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
发改价格[2003]2357号,发改价格[2007]2216号,财综[2009]25号,发改价格[2010]134号,发改价格[2011]2021号,财综[2011]104号,发改价格[2012]1894号,发改价格[2012]3882号,财综[2014]6号,国办发〔2014〕30号 |
2004年1月1日起 |
详见文件。其中: (1)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2)自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止,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实施品质检验、重量鉴定、包装使用鉴定及装载上述货物的运输工具装运条件的鉴定时,收取的检验、鉴定等各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再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第12条关于“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的规定。 (3)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4)自2013年1月1日起: ①将货物检验检疫费中的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不收费)合并为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取消累计收费。同时取消以下规定: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按80%计收;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70%计收;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50%计收。 ②降低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原来的分别按货物总值的1.5‰、1.2‰分别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的0.8‰一次性收取;其中,介质土、植物油由按货物总值的0.67‰降为0.3‰收取;小批量食品由按货物总值的4‰降为0.8‰收取。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统一降为按每批次30元收取。仅实施卫生检疫的,不收费。 ③资源类商品,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按每吨0.6元收取,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按每吨0.08元收取。 |
|
(1)货物及运输工具检验检疫 (2)货物及运输工具鉴定业务 (3)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 (4)安全监测及特殊检验项目 (5)考核注册、签发证(单)、查验审核 (6)其他 |
|
|
|||
51 |
检疫处理等业务收费(限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收取) |
发改价格[2007]2216号,财综[2009]25号,发改价格[2010]134号,发改价格[2011]2021号,发改价格[2012]1894号,发改价格[2012]3882号,财综[2014]6号,闽价[1999]公字107号 |
2007年9月1日起 |
详见文件 |
|
(1)检疫处理(含卫生检疫机构体检检验收费) (2)非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 (3)动物免疫接种 |
|
|
|
||
52 |
排污收费 |
(十四)环保 |
财综[2003]38号,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闽价[2003]费260号,闽价房[2008]343号 |
2003年2月28日起 |
详见文件。经济适用住房、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免收排污费。 |
(1)污水排污 |
|
|
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
||
(2)废气排污 |
|
|
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
||
(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 |
|
|
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二)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
||
(4)噪声超标排污 |
|
|
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
||
|
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 |
闽价费[2014]294号 |
2014年9月5日至2016年9月4日止 |
二氧化硫800元/吨.年、氮氧化物1100元/吨.年、化学需氧量1300元/吨.年、氨氮1500元/吨.年。对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污染物产生指标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等,其上缴国库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金额按照规定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的50%缴纳。 |
|
53 |
环境监测服务费 |
价费字[1992]178号,财预[2002]9号,闽价费〔2013〕484号 |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
详见文件 |
|
54 |
森林植物检疫费 |
(十五)林业 |
价费字[1992]196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2013]67号 |
1992年5月20日起 |
具体按价费字[1992]196号文规定 |
55 |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
林护字[1992]72号,计价格[1999]1707号,计价费[1997]2500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2]599号,财综[2011]9号,财综[2013]67号 |
1992年起 |
自2013年8月1日起免征。 |
|
56 |
林权勘测费 |
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 |
2001年10月16日起 |
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 |
|
57 |
林权证工本费 |
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闽政办[2011]224号,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
2001年起 |
每证5元。其中,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
|
58 |
GMP认证费 |
(十六)食品药品监督 |
发改价格[2004]59号、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2003]83号、闽价[2004]费285号 |
2003年2月1日起 |
受理申请费500元。审核费一个剂型或一条生产线25000元,每增加 一个剂型可加收2500元。 |
59 |
GSP认证费 |
发改价格[2004]59号、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2003]83号、闽价[2004]费285号 |
2003年2月1日起 |
受理申请费:500元。审核费:批发企业(以3个为基数)和零售连锁企业(以30家门店为基数)16500元,每增加3个非法人批发分支机构或30家零售门店加收2500元;不带分支机构的零售企业(不分大中小型)为3000元;县(不含城关)以下的零售企业为1500元。 |
|
60 |
药品检验费 |
发改价格[2003]213号、财预[2009]79号 |
2003年7月1日起 |
按发改价格[2003]213号文件规定执行 |
|
61 |
医疗器械、制药机械检验费 |
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9]79号 |
1992年11月1日起 |
按价费字[1992]534号文件规定执行 |
|
62 |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 |
(十七)贸促会 |
价费字(1992)236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
1992年6月10日起 |
每份35元,其中,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
63 |
仲裁收费 |
(十八)仲裁委 |
国办发[1995]44号、闽价费[2004]498号 |
2004年11月26日起 |
案件受理费由设区市价格、财政部门制定,案件处理费按国办发[1995]44号规定执行 |
64 |
政府信息公开收费 |
(二十八)各有关部门 |
发改价格[2008]1828号、闽价费[2008]472号 |
2008年12月1日起 |
检索费5元 |
二、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 部门 |
文件依据 |
执行时限 |
收费标准 |
1 |
劳动能力鉴定收费 |
(一)人社 |
闽价费[2014]121号 |
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止 |
初次鉴定每例320元、再次(复查)鉴定审每例380元 |
2 |
城市绿化赔偿费 |
(二)建设 |
闽财综[2004]75号 闽价[2006]房58号 闽财综[2007]40号 闽财综[2011]10号 |
2006年3月1日起 |
|
(1)灌木类赔偿收费 |
|
|
(1)单株造型:冠径≤50cm,每株收费30元,冠径每增加1 cm,增加20元;(2)单株自然形态:冠径≤30 cm,每株收费20元,冠径每增加1 cm,增加20元;(3)绿篱或片植:高度≤50 cm,每平方米收费80元,高度每增加10cm,增加30元 |
||
(2)露地草本花卉类赔偿收费 |
|
|
按覆盖面积每平方米100元 |
||
(3)草坪类赔偿收费 |
|
|
按覆盖面积每平方米20元 |
||
(4)攀援植物类赔偿收费 |
|
|
按覆盖面积每平方米50元 |
||
(5)园林绿地临时使用收费 |
|
|
设区市每日每平方米为0.60元,其他市、县每日每平方米为0.40元。占用绿地做商业广告的,按广告版面面积计算收费 |
||
(6)棕榈科植物类赔偿收费 |
|
|
地径≤8 cm,每株收费60元,地径>8 cm,每增加1cm,加收15元 |
||
(7)树木类赔偿收费 |
|
|
按照树木规格(胸径Acm)的大小收费,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
||
3 |
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 |
(三)交通 |
闽价费[2011]467号 |
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止 |
按文件规定执行 |
4 |
高速公路清障收费 |
闽价费[2014]224号 |
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止 |
|
|
(1)清障车出动基价 |
|
|
2吨以下(含2吨)或15座以下每次320元,2吨至5吨(含5吨)或16至45座每次380元,5吨至10吨(含10吨)或45座以上每次500元,10吨以上每次600元。 |
||
(2)清障车拖运费 |
|
|
5座以下每公里7元,2吨以下(含2吨)或6至15座每公里15元,2吨至5吨(含5吨)或16至45座每公里20元,5吨至10吨(含10吨)或45座以上每公里25元,10吨以上每公里30元。 |
||
(3)吊车收费 |
|
|
10吨以下(含10吨)800元/次,20吨以下(含20吨)1700元/次,21至35吨3500元/次,36至50吨4500元/次,51至65吨5500元/次,66至80吨7000元/次,81吨以上及特殊施救,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
||
5 |
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 |
闽财综[1995]113号 |
1995年10月8日起 |
按文件规定执行 |
|
6 |
非接触式IC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费 |
闽政[2002]51号 |
2003年1月1日起 |
每卡25元 |
|
7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闽财综[2005]55号、闽政办[2011]224号 |
2005年10月1日起 |
免征 |
|
8 |
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闽财综[2005]55号 |
2005年10月1日起 |
5元/本。其中,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
|
9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 |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闽财综[2005]55号 |
2005年10月1日 |
正本:10元/本、副本15元/本。其中,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