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1-0700-2022-00009
- 备注/文号: 明财购〔2022〕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5-13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调增《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明财购〔2021〕1号)文件中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其中:市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指导标准调增为50万元以上;市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指导标准调增为100万元以上,新标准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明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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