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1-0200-2022-00042
  • 备注/文号: 明财建〔2022〕37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11-21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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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三明市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三明市市级粮食简易建筑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财政局 时间:2022-11-21 16:57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7〕101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明政文〔2022〕27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粮储局对2019年制定的《三明市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三明市市级粮食简易建筑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11月21日

三明市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粮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粮食安全,充分发挥粮食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明政〔2016〕22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7〕101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明政文〔2022〕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建立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保障粮食安全的资金。粮食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现行的粮食政策和我市粮食发展规划。 

  第三条  粮食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市粮储局下达预算,监督预算执行,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粮储局负责制定市本级粮食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方案,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配合市财政局下达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确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指导资金使用单位编制资金使用绩效申报材料,依法公开专项资金信息。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粮食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用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配套经费; 

  (二)市级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 

  (三)粮食企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最低收购执行预案政策,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和费用补贴; 

  (四)支持粮食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和安全监管,包括信息化建设、仪器设备采购、粮油质量检测、粮食应急演练、市场监督等方面费用支出;  

  (五)提升粮油应急保障能力,支持应急加工、储运、配送、供应网络及应急保障中心建设; 

  (六)在确保粮油储备支出等重点后,如有节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的适当补助、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 

  (七)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粮食方面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

    市粮储局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年度粮食储备、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目标任务,每年10月底提出下一年度粮食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方案。市财政部门与粮储部门会商确定年度粮食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市人大审议批准同意后执行。 

    经市人大审批通过的粮食专项资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或追加。确需调整追加的,由粮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追加调整依据,财政部门按照预算调整追加程序办理。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粮食专项资金用于执行最低收购执行预案政策、支持粮食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和安全监管、提升粮油应急保障能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的适当补助等方面支出的,由市粮储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资金使用单位申报项目,市粮储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复核,出具审核意见,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除涉密内容外,进行网上公示后(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按规定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批意见,单独或会同市粮储局下达粮食专项资金。 

  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负责,不得以同一项目违规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粮食专项资金用于粮食风险基金、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粮食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其中:市本级单位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县(市)级单位项目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  财政、粮储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一)市级财政部门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适时开展绩效自评抽查或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按照“谁花钱,谁负责”的原则,市粮储部门要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粮食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社会和经济效益等,对预算执行进度或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较差的项目及时纠偏整改。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  粮食专项资金使用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  粮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储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三明市粮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财建〔2019〕49号)同时废止。 

 

三明市市级粮食简易建筑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粮食简易建筑费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明政〔2016〕22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7〕101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明政文〔2022〕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粮食简易建筑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级国有粮食企业的粮食仓库(含油罐,下同)的维修、改造,以及改善粮食储存设施条件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合理使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维修改造所需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粮储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市粮储局下达预算,监督预算执行,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的工作。 

  市粮储局负责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实施方案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预算,负责做好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市级粮油承储企业做好项目建设和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依法公开专项资金信息。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支出: 

  (一)粮食仓库、油罐设施的维修,加固、改造。 

  (二)粮食仓库所需的储运机械、烘干、通风、检测设备和储备粮油安全监测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必要设备设施的购置。 

  (三)粮食仓库中所需的简易货棚、货场、围墙、晒场、消防水池、库区道路等建筑设施建设。  

  (四)粮食仓库“智能化”建设等提升粮食(油)储备管理水平等相关设施设备的购置安装维护等。 

  (五)按照国家、省、市政府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企业改建搬迁或扩建仓库的,对改扩建部分予以支持。 

  (六)经政府批准的与粮食业务相关的其他支出。 

  对已达到报废条件、没有维修改造必要的仓容原则上不再维修改造。 

第四章  预算编制

    市粮储局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年度粮食仓储设备维修改造工作目标任务,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方案。市财政部门与粮储部门会商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市人大审议批准同意后执行。 

    经市人大审批通过的专项资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或追加。确需调整追加的,由粮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追加调整依据,财政部门按照预算调整追加程序办理。 

第五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下达

  条  市粮储局组织各市级粮油承储企业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并及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除涉密内容外,进行网上公示后(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按规定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批意见,下达专项资金。 

  条  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前企业储备仓储设施总体情况,含有效仓容数量、信息化管理情况等; 

  (二)维修改造规划,包括储备库名称、仓房栋数、仓容数量、具体维修改造内容、任务进度安排及实现目标等; 

  (三)维修改造资金需求及来源。资金需求应按照实事求是、从紧合理的原则合理测算,并按照有关建设和投资标准,严格控制单位造价; 

  (四)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价情况; 

  (五)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的承诺函。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十一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资金拼盘情况,落实自筹资金及时到位。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项目内容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资金使用方向,严把质量关,组织做好工程监管、竣工验收,按时完成维修改造工作,保证储粮(油)安全。 

  第十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粮储局要加强对项目进度的监督管理,及时与项目实施单位协调,确保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进度实施,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整改纠正。 

  市粮储局、市财政局将根据需要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对于未按要求维修改造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  财政、粮储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一)市级财政部门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适时开展绩效自评抽查或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按照“谁花钱,谁负责”的原则,市粮储部门要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社会和经济效益等,对预算执行进度或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较差的项目及时纠偏整改。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储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三明市市级粮食简易建筑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财建〔2019〕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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