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1-0200-2022-00041
  • 备注/文号: 明财建〔2022〕38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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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三明市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三明市市级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财政局 时间:2022-11-21 16:42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7〕101 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明政文〔2022〕27 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对 2019 年制定的《三明市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三明市市级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

三明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三明市服务业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7〕101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明政文〔2022〕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三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用于支持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服务业发展要求,遵循合理使用、择优支持、讲求绩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引导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县财政部门及发改部门的职责。市县发改部门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的谋划、筛选、初审把关、组织申报,开展日常跟踪监管、绩效评价;市、县财政负责资金的拨付,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一)市发改委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受理引导资金项目和企业的申请和审核。 

  2.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3.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4.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并监督引导资金的使用及项目验收,建立项目库管理,确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二)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安排引导资金年度支出预算,督促市级预算执行。 

  2.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方式为项目补助,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和制造业主辅分离示范项目建设,以及新兴服务业态扶持和奖励。  

  (一)支持符合我市发展要求的服务业重点领域,包括商贸流通、休闲旅游、健康养老、电子商务、创意设计、文化体育、服务外包、科技服务、仓储物流、金融服务等,对该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二)支持具有龙头和示范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载体建设发展,对完成服务业总量、纳税额、投资总额及引进大项目有突出贡献的服务业园区(基地)、集聚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策划生成重大服务业项目,对其前期考察、调研、运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市本级委托机构评审、评定、规划编制工作等政府购买服务费用。 

  (四)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奖励经费。 

  (五)新增长点企业、行业龙头标杆企业奖励经费。 

  (六)启动平价商店运行、猪肉储备调节等工作的补助和经费。 

  (七)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三明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与管理体系并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服务业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项目单位或运营管理机构。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在近两年无违反财经纪律。 

第四章  预算编制

    市发改委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年度支持服务业发展工作目标任务,每年10月前提出下一年度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方案。市财政部门与发改部门会商确定年度引导资金预算规模,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市人大审议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经市人大审批通过的引导资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或追加。确需调整追加的,由发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追加调整依据,财政部门按照预算调整追加程序办理。 

第五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下达

    市发改委组织资金使用单位申报项目,凡符合引导资金使用范围及条件的项目和企业,根据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由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发改局申报。所在地发改局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市属单位直接报市发改委)。 

    引导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一)《三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申报表》; 

  (二)申报材料如下: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绩效目标,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申请补助额、绩效目标等。 

  2.项目的投资、环保、用地、规划等相关审批文件。 

  3.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所附文件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函等。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以同一项目违规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十一  市发改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按程序拟定引导资金具体分配方案,确认项目绩效目标,在市发改委网站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后,报市政府审批。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下达资金。引导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其中:市本级单位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县(市)级单位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  财政、发改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一)市级财政部门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适时开展绩效自评抽查或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按照“谁花钱,谁负责”的原则,市发改部门要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引导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对预算执行进度或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较差的项目及时纠偏整改。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  市、县(市区)发改部门、财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引导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做好项目验收。 

  第十  引导资金使用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和企业应将引导资金用于企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引导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引导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引导资金,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各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三明市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财建〔2019〕49号)同时废止。 

 

三明市市级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三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政文〔2017〕101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明政文〔2022〕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重点项目前期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市属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 

  前期工作是指市级重点项目的前期规划、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及审批等工作环节的调研、论证、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批及相关工作,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和重点项目跟踪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前期经费的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选择、专款专用、适当补助的原则。 

  (一)前期工作经费应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县(市区)、各部门、各项目责任单位等为主承担,以项目责任单位为主负责筹措,市级前期经费只作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补助费用。 

  (二)市级前期经费原则上用于属于政府行为的前期工作项目,主要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社会事业项目等项目。 

  (三)实行前期经费安排重心适度前移,鼓励开展项目调查、开发和储备等超前工作。 

  (四)市级前期经费的安排要与前期工作目标责任制相结合,与前期工作任务对应挂钩。补助的前期经费直接安排给项目责任单位,并按项目前期工作实际进度或工作成果下达拨付前期经费。 

  (五)项目前期经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并根据工作成果进行考核。 

  (六)前期工作承担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前期工作的目标要求与内容。如遇市场情况等条件变化确需更改的,必须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前期经费由发改委部门、财政部门按照部门职责相互配合、分级管理。 

  (一)市发改委负责提出前期经费年度支持重点,受理前期经费的申请和审查;会同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前期经费支出预算;监督前期经费的使用、验收,确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依法公开专项资金信息。 

  (二)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前期经费年度支出预算,督促市级预算执行;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三)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前期经费的使用管理,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筛选、初审把关,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资金,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日常跟踪监管和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四)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分解下达前期经费,督促预算执行,按规定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开展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市级前期经费安排范围: 

  (一)列入省、市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 

  (二)列入省、市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和全生命周期项目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三)列入省市调整优化经济结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高技术产业化、新经济增长点的项目。 

  (四)属于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并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列入省年度咨询评估计划项目的咨询评估经费。 

  (六)重大专项规划编制与研究、政策法规研究等课题和项目开发研究经费。 

  (七)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前期工作和重大事项。 

  (八)基本建设投资及前期工作相关的管理工作经费。 

    前期经费使用必须符合有关公务、差旅活动规定,不得用于与重点项目前期推进工作无关的项目建设及奖补,不得用于一般性业务费、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土地整理、车辆购置等开支。 

第四章  预算编制

    市发改委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年度重点项目工作目标任务,每年10月前提出下一年度前期经费预算安排建议方案。市财政部门与发改部门会商确定年度前期经费预算规模,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市人大审议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经市人大审批通过的前期经费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或追加。确需调整追加的,由发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追加调整依据,财政部门按照预算调整追加程序办理。 

第五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下达

    市发改委组织前期经费项目申报工作,申报材料应明确使用市级前期经费的项目名称、前期工作责任单位、申请金额、工作内容、进度、经费使用依据及支出计划、绩效目标等,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同一项目违规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前期经费根据隶属关系,实行逐级申报,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发改局申报。所在地发改局初审后报(市属单位直接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确认项目绩效目标,在市发改委网站进行网上公示后(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批意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达前期经费。 

  十一  前期经费下达半年后仍未开展工作的,由市发改委收回资金;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前期经费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预算执行中形成的前期经费结余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前期经费结转,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到中央、省预算内资金和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的,市发改委负责收回已拨的前期费用。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  财政、发改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一)市级财政部门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适时开展绩效自评抽查或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按照“谁花钱,谁负责”的原则,市发改部门要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前期经费进行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对预算执行进度或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较差的项目及时纠偏整改。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前期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项目承担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前期工作,做好项目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前期工作和前期经费使用负全部责任,必须建立健全前期经费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保证专款专用,及时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作成果以及前期经费使用等情况。 

  第十  前期经费使用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前期经费。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项目前期经费,全额收缴已拨付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三明市市级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明财建〔2019〕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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