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1-0200-2022-00039
  • 备注/文号: 明财外〔2022〕1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8-15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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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绿色信贷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财政局 时间:2022-08-15 11:15

各县(市、区)财政局、金融局(办),市直各有关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调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绿色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大绿色信贷规模,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深入推进我市省级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现印发《三明市绿色信贷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5日

  三明市绿色信贷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明市、南平市省级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工作方案的通知》《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为深入推进我市省级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调动各银行机构扩大绿色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大绿色信贷规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信贷风险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资金池),是指市财政整合省、市、县(区)三级相关资金而设立,按照风险共担原则提供风险分担的资金。

    风险资金池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省、市金融改革试点奖补资金;各县(市、区)相关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申请对象

  第四条  风险资金池用于支持三明辖区内的绿色信贷,以三明银保监分局统计口径为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请对象为:三明辖区内农发行三明市分行、各大型银行三明分行、各股份制银行三明分行、各城商行三明分行、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农信系统各农商行、农村信用社由省联社三明办事处作为主体统一申报。

  第三章  风险分担标准

  第六条  享受风险分担补偿的绿色信贷,年化利率应不高于贷款合同签订时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个基点。

  第七条  风险资金池仅对绿色信贷不良率超过3%低于5%的银行机构发生贷款损失的本金,给予银行机构10%的分担补偿;若银行机构与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有签订担保协议的,风险分担补偿的资金由银行机构与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按担保协议明确的比例分担。

  第八条  风险分担补偿所需资金总额以风险资金池总额为限,若风险资金池资金不足以全部覆盖的,按比例计算分担标准。

  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财政各项风险补偿资金的扶持。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风险资金池分担补偿资金实行一年一核销制,当银行机构当年末绿色信贷不良率超过3%时,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三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分担补偿申请并对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三明市绿色信贷风险分担补偿申报表;

  (二)绿色信贷损失认定书及成因分析报告;

  (三)银行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特殊情况除外);

  (四)贷款放款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放款通知书、贷款账户明细)复印件;

  (五)催款通知书或者法院传票复印件;

  (六)真实性承诺函。

    三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三明银保监分局共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签署意见。由三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出风险资金池分担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并向相关银行机构拨付分担补偿资金。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风险资金池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由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监督管理。

  第十  在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暂时闲置的资金应与存款银行协商确定存款条件,存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通过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方式进行保值增值。

  第十  银行机构在申请风险分担补偿的同时,应积极开展追偿事宜。追回的款项在扣除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后,由风险资金池和各银行机构按约定分担比例(1:9)分配;银行机构应在追回每笔不良贷款后的30个自然日内,书面告知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并按比例将补偿资金缴回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加强对风险资金池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加强风险监测预警。

  第十五条  政府部门、银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产生风险造成损失的,免予追责,相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除外。

  第十六条  风险资金池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政府部门、银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使用、管理、监督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印发期间发放的绿色信贷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并纳入风险分担补偿范围。

  本办法由三明市财政局和三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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