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及《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福建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投入力度,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推动我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加强市级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三明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1日
三明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及《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福建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投入力度,适应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市级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我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三明市级财政安排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科学评价、强化监督、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三明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三明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根据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项目预算;
(三)根据国家和省、市方针政策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报通知,组织进行项目审核;
(四)根据项目申报、审核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五)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七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综合平衡中期财政规划和预算方案,将项目经费预算纳入年度预算草案;
(三)安排市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四)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下达专项资金;
(五)对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六)必要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和监督检查,加强结果应用。
第八条 使用单位管理职责:使用单位负责履行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配合验收和经费管理等方面职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法
第九条 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包括高价值专利培育。
(二)知识产权运用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包括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配套、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配套、专利信息分析及导航配套、专利转化运用奖励配套;
(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包括知识产权维权补助;
(四)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包括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补助;
(五)相关项目评审及其他知识产权工作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分配法,实行核准制。
第四章 专项资金分配标准
第十一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对列入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的同一笔贷款按省贴息资金的1:1予以资金配套,每家企业每笔贴息金额不超过对应贷款实际利息的50%,每家企业享受贴息金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对于首次列入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奖励5万元,对于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复核通过的,每家奖励3万元。
第十三条 专利转化运用奖励(补助)获得福建省专利转化运用奖励的高校科研单位和中小微企业,按照交易金额的20%给予每项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每个单位每年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于涉及同一笔专利转化交易的,仅给予一次奖励。
第十四条 专利维权援助对专利权人为企业的,在国内开展的专利侵权案件中一审、二审胜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在境外开展的专利侵权案件中胜诉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补助对省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及分站,经省知识产权局考核评估完成年度工作任务获得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补助的,按照1:1给予配套补助。
第五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 核准制项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经费。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误导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跟踪问效,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项目专业性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相关具有专业资质的组织或机构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取消其后五年内获得资助和奖励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大知识产权发展保护经费投入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三明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明财教﹝2015﹞43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