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城市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财建〔2022〕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7〕101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明政文〔2022〕27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国资委和交通运输局对2019年制定的《三明市城市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1月22日

三明市城市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区公共交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三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政文〔2017〕101号)《关于进一步提升市区公交事业质量的实施意见》(明政办〔2020〕3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明政文〔2022〕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明市城市公交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市区城市公交政策性亏损、车辆更新和智能化、城市场站建设等支出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合理使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下达资金,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监督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设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等,依法公开专项资金信息。 

第三章  专项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渠道包括: 

  (一)市本级筹集渠道 

  1.市级土地出让金; 

  2.市级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3.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三元区财政预算安排。 

  (三)其他:主要指由市政府批准的从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 

  市区两级财政应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三元区财政要在每年的2月底前,将当年应承担的专项资金足额上交市财政局城市公交发展专项资金专户,确保公交事业发展。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下达

    三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根据市区公共交通发展需要,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其中: 

  (一)补偿政策性亏损:需提供财务报表、本年度及下一年度政策性亏损预测情况等。 

  (二)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立项批文、建设内容、投资金额、资金构成、开竣工时间、项目绩效目标等。 

  (三)购车补贴及贴息:购买车辆政策依据、获得中央和省级补助情况、当年购车合同、银行借款合同、计息单等。 

  以上申请资料随同资金使用方案按相关程序报市交发集团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交通运输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投向、绩效目标等提出资金支出计划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 

    专项资金的下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年度终了,三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补助项目执行情况及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报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各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一)市财政局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适时开展绩效自评抽查或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按照“谁花钱,谁负责”的原则,三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对预算执行进度或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较差的项目及时纠偏整改。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三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在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要严格界定使用范围,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十二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三明市城市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明财建〔2019〕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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