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市级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三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市级配套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安排下达。
第四条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提出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使用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六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辖区内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水稻种植(制种)保险;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渔业互助保险(渔工、渔船、养殖)等保费补贴市级配套。
第八条 水稻种植(制种)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中央、省级财政补贴保费70%;市、县级财政补贴保费10%;被保险人承担20%。其中:(一)凡列入财政部的产粮大县,水稻种植(制种)保险保费补贴由中央、省级财政承担80%,被保险人承担20%。产粮大县名单有变动的,按财政部或财政厅通知文件执行;(二)梅列区、三元区、沙县、永安市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市、县级财政补贴保费10%,由县级财政承担;(三)根据市政府〔2009〕22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其他各县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市、县级补贴保费10%,由市级财政承担2%、县级财政承担8%。
第九条 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保费60%;市、县财政补贴保费10%;被保险人承担30%。其中:(一)梅列区、三元区、沙县、永安市承保的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市、县级财政补贴保费10%,由县级财政承担;(二)其他各县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市、县级财政补贴保费10%,由市级财政承担5%、县级财政承担5%。
第十条 渔业互助保险保费比例:省级财政补贴保费30%,市、县财政补贴保费10%,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审核保险公司当年承保的县水稻种植(制种)保险投保情况汇总表和乡镇水稻种植(制种)投保情况汇总表,并制作申请文件。由市保险公司汇总后将补贴申请文件及汇总表于每年10月底前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市级配套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保险公司当年承保的县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承保理赔汇总表和县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投保明细表,并制作申请文件。由市保险公司汇总后将补贴申请文件及汇总表于每年11月底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市级配套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由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三明市营业部汇总当年渔业互助保险(渔工、渔船、养殖)承保数量、保费,制作承保汇总表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市级配套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不得用于接待、娱乐、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等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县(市、区)及市属单位负责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在下一年度的3月31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形成绩效评价总报告送市财政局。未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将在以后年度不安排或少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截留、挪用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