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明财农〔2021〕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中国稻种基地”建设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21〕49号)和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精神,制定了《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30日 

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杂交水稻种子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用于支持我市杂交水稻种子产业发展,促进杂交水稻种子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集中使用、讲求绩效,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发改委负责安排下达。 

  第四条  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委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参与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目标,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资金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市农业农村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委研究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对纳入省财政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提出立项建议;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项目监管、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等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提出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使用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委下达专项资金,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 

  (三)市发改委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省发改委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出年度预算方案,提出任务清单和使用分配方案;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专项资金;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对拟纳入支持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提出立项建议,参与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发改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农业农村、发改部门应按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辖区内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委的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紧扣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产业高质量发展,突出补短板、强弱项,主要用于种业公共服务平台、研发创新平台建设、种业创新试点示范、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提升科技水平等。主要包括: 

  (一)种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科研创新与检验检测平台建设项目、种子区域服务站建设项目; 

  (二)企业研发创新平台建设:科研育种基地及种子加工仓储中心建设项目; 

  (三)种业创新试点示范:高标准制种示范展示基地、改造(新建)烤烟房用于烘干种子、制种新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 

  (四)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提升科技水平:水稻区域试验联合体、创新成果奖励扶持、龙头企业引进与培育扶持;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符合我市稻种基地建设要求,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社会影响大、发展前景广阔的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分配法和竞争性分配法等分配方式安排资金。 

  (一)项目分配法:⑴科研创新与检验检测平台、种子区域服务站、科研育种基地及种子加工仓储中心、高标准制种示范展示基地等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各地项目申报情况,提出年度工作重点和任务清单,市财政局根据立项批复,按年度投资概算,分年度拨付项目资金,按照项目建设内容、专家评审意见等确定扶持资金。⑵水稻区域试验联合体项目由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根据试验任务量,确定年度补助资金。⑶制种新技术的研究与应用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年度安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投资概算,拨付项目资金。 

  (二)竞争性分配法:改造(新建)烤烟房用于烘干种子、创新成果奖励扶持、龙头企业引进与培育扶持等项目,项目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地申报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补助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按《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明细表》(详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一)项目分配法”中“⑴科研创新与检验检测平台、种子区域服务站、科研育种基地及种子加工仓储中心、高标准制种示范展示基地”等项目申请,采取一次申报,分年实施的方式,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文件要求,向同级财政、农业农村、发改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复后需提供项目初步设计); 

  3.企事业法人证明材料; 

  4.项目建设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补助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资金补助情况,以及申请资金使用方向等。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发改委对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遴选(对需要组织评审论证的,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论证),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八条“(一)项目分配法”中“⑴科研创新与检验检测平台、种子区域服务站、科研育种基地及种子加工仓储中心、高标准制种示范展示基地”等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自验后,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初验收申请,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在2个月内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在2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八条“(二)竞争性分配法”项目资金申请、验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五条 采取项目分配法的资金按项目年度进度安排和绩效评价结果安排资金。水稻区域试验联合体项目可采取适度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项目通过专家验收或经第三方审计后拨付其余资金。 

  第十六条  采取竞争性分配法安排的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 

  1.申报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县(市、区)财政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工整性、条理性、真实性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审核通过的,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3.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对县级审核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经专家验收或第三方审计后,在三明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疑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金到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县(市、区)应当自收到资金下达文件3个月内,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县(市、区)财政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成效的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县(市、区)及市属单位负责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踪指导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在下一年度的3月31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未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县(市、区)及市属单位,将在以后年度不安排或少安排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可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等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发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三明市“中国稻种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财农〔20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对象和补助标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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