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 、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我市品牌农业创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三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支持特色现代农业产业加快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明政〔2019〕7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制定了《三明市品牌农业创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将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三明市品牌农业创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8月29日
附件
三明市品牌农业创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品牌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农业品牌影响力,加强和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三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支持特色现代农业产业加快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明政〔201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品牌农业创建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农业品牌建设发展等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或登记,依法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的农业企业,休闲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含科研院所)、县乡政府及市、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安排下达。
第五条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按政府公开条例及时公开资金分配结果。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提出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使用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七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辖区内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或个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各县(市、区)要以品牌农业建设专项资金为载体,打造品牌农业发展平台,整合相关支农资金,创新投入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多渠道投入我市品牌农业发展建设。
第二章 资金分配及补助标准
第十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证补助。主要用于鼓励支持农业企业争创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于新获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奖励5万元、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奖励2万元。
第十一条 园区品牌宣传补助。主要用于鼓励支持福建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创业园(示范基地)等园区开展媒体宣传推广、品牌统一包装、主导产业和品种的示范推广、园区三产融合等。补助资金以“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补助,每个园区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农产品品牌建设补助。主要用于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争创名牌农产品补助。对新获得国家级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省级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3万元补助奖励,每个企业主体以获得最高荣誉为条件进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支持三明早熟蜜桔区域性公共品牌创建,对其品牌创建、品牌推广、品质提升、包装订制等方面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补助。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新认证、复查换证的,每个产品给予0.2万元补助奖励;对获得绿色食品新认证的,每个产品给予0.5万元补助奖励,获得绿色食品续展的,每个产品给予1万元补助奖励;对获得有机食品新认证、再认证的,每个产品给予1万元补助奖励;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每个产品给予1万元补助奖励。同一个获证主体一年内同一个产品获得2种或以上认证的,按其最高的标准进行补助奖励。同一获证经营主体累计奖励金额不过5万元。
第十四条 农产品营销展示补助。用于鼓励农业品牌企业参加省内外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等的展位费、布展费、差旅费补助。对于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市内外展示展销会,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参加省级以上重要展会的,给予1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农业品牌宣传补助。主要用于加强我市茶业公共品牌“尚书品”、农特产品十大龙头等品牌的宣传推介补助,可用于电视台、报纸以及新媒体的宣传报道和机场、高速路口等人流密集区域设立宣传广告牌及文化研讨交流等补助。
第三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县(市、区)及市属单位负责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在下一年度的3月31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形成绩效评价总报告送市财政局。未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将在以后年度不安排或少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需要检查验收的项目,由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每年1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品牌农业发展建设无关的支出。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品牌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