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复退军人等配套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明财社〔2021〕32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

  为规范复退军人等配套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25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3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三明市复退军人等配套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明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7日 

三明市复退军人等配套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复退军人等配套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25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3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复退军人等配套资金包括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优抚工作经费等。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是指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相关支出。包括: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资金,烈士褒扬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资金,“三红”(在乡退伍红军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金,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金,国家按规定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资金等。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用于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医疗补助等相关支出,具体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33号)规定执行。 

  优抚工作经费是指用于部队官兵和优抚对象慰问、残疾军人伤残鉴定、特困优抚对象临时救济、优抚对象数据确认、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优待工作等,并统筹用于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和民政事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行政运行等相关支出。 

  第三条  抚恤补助资金和医疗补助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级财政对各县(市、区)按比例补助,并根据中央、省级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可适时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加大医疗补助资金投入力度。 

  第四条  抚恤补助资金和医疗补助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五条  市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当年度优抚对象人数、抚恤补助标准、医疗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并按一定比例下达市级配套资金。 

  各县(市、区)应当及时足额安排本级应当负担的抚恤补助资金和医疗补助资金,与市级配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和医疗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各县(市、区)应当加大投入力度,保证抚恤补助标准不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建立优抚对象数据动态管理机制,将本辖区优抚对象的各项数据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新增人员、自然减员以及优抚对象本身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优抚对象数据库中进行更新。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局于每年全国优抚对象数据集中审定前,将本辖区当年应当享受抚恤补助待遇和医疗补助资金的优抚对象人员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 

  第七条  各县(市、区)应当按照“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定对象、标准,财政局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全面推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方便、快捷。同时,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抚恤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体系,形成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及金融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对资金发放实行全程监管。 

  各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制定措施,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医疗补助资金银行发放。各县(市、区)应当本着方便优抚对象就医的原则,制定优抚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办法。 

  第八条  因优抚对象当年减员形成的结余抚恤补助资金,应当继续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等困难和优抚对象的临时性救助;年末剩余的医疗补助资金,应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  抚恤补助资金和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各县(市、区)不得将抚恤补助资金和医疗补助资金用于工作经费支出。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当根据优抚工作实际、专项资金规范、整合要求,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加强对抚恤补助资金和医疗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虚报、骗取、冒领、挤占、挪用、截留抚恤补助资金和医疗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