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8491”国防工程建设支前民兵患矽肺病的医疗和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财社〔2021〕28号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8491”国防工程建设支前民兵患矽肺病的医疗和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省政府关于解决“8491”国防工程建设支前民兵患矽肺病的医疗和生活困难的有关规定,制定《“8491”国防工程建设支前民兵患矽肺病的医疗和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3日

“8491”国防工程建设支前民兵患矽肺病的医疗和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8491”国防工程建设支前民兵患矽肺病的医疗和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修建连城机场支前民兵矽肺病治疗和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闽政办〔1997〕210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8491”国防工程建设支前民办患矽肺病的医疗和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9〕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8491”国防工程建设支前民兵矽肺病是指1969年原省革委会、省军区在三明市、龙岩市征集4014名支前民兵参加连城机场飞机库建设(简称“8491”工程),工程完成后,部分支前民兵因从事粉尘工作而患上的矽肺病。 

  本办法所称“8491”国防工程建设支前民兵矽肺病的医疗和生活困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市、县财政安排的,用于解决前款所指的患病民兵医疗和生活困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8491”国防工程建设支前民兵医疗和生活保障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拨付、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共同管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民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会同市民政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包括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核实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名单,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计划;作为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在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名单的核实、补助核算、公开、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拨付、指导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包括:矽肺病一、二、三期间患者;矽肺病可疑者(必须是2016年5月前认定的患者);矽肺病死亡人员家属。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8491”国防工程建设中患矽肺病支前民兵的医疗和生活困难补助。其中,医疗补助经费应用于解决矽肺病一、二、三期间患者及矽肺病可疑者的诊断、治疗和复检等费用。生活困难补助用于解决矽肺病一、二、三期间患者的生活所需及对死亡人员家属的一次性补助。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按照7:2:1的比例分担。市、县(区)财政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应及时足额配齐到位。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 

  (一)每年10月30日前,市财政局、民政局综合考量本年度专项资金需求和使用情况,对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按照预算执行管理有关时限要求提前下达。 

  (二)每年11月30日前,三元区民政局、永安市民政局、宁化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按照上一年12月31日的实际人数、患病等级和死亡情况,填报《“8491”国防工程建设中患矽肺病支前民兵基本情况表》,向省民政局、财政局提出本年度预算申请。 

  (三)市民政局对上年度增减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后,汇总形成全市人员经费名单,于每年1月20日前将资金需求及细化至区域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按照对下转移支付预算执行管理时限要求,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四)市、县(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收到拨款文件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补助对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根据有关规定,结余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十三条  在年度执行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每年12月30日前,三元区、永安市、宁化县民政部门应对照上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自评结果联合上报至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必要时财政部门将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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