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计划生育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育关怀行动和居委会计生协会会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三明市市级生育关怀行动和居委会计生协会会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计划生育协会
2021年7月23日
三明市市级生育关怀行动和居委会计生协会会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生育关怀行动和居委会会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生育关怀行动和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20〕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生育关怀行动和居委会计生协会会长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计划生育协会开展安居工程、金秋助学等帮扶项目和居委会计生协会会长工作补贴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家庭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家庭。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科学分配、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计划生育协会共同管理。市财政局、市计划生育协会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计划生育协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开展绩效管理等;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计划;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计划生育协会、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各县(市、区)计划生育协会负责本辖区市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跟踪监督与绩效评价。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市级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生育关怀行动,主要包括金秋助学、安居工程补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等生育关怀行动项目。
(二)居委会计生协会会长补贴,主要用于激励和调动居委会专门从事计生协会工作的会长的积极性。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生育关怀行动资金主要依据各地项目开展情况和申报的居委会会长人数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测算分配。其中:
(一)金秋助学项目,主要用于帮助当年考取本科院校本科专业,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计划生育家庭孩子,每人给予助学金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安居工程补助项目,主要用于补助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目前属于无房或危房,且自行建房、自购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或进行房屋修缮的计划生育家庭,市级给予每户不高于20000元的一次性配套补助。
(三)居委会计生协会会长补贴,发放对象为居委会计生协会会长,每人每月100元。对居主干兼任会长的,可将补贴发放给专门从事计生协会工作的常务副会长或专职副会长。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市计划生育协会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等,印发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
(二)县级计划生育协会每年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当年度转移支付资金情况提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上报市计划生育协会审核。
(三)市计划生育协会对各地上报材料审核后,结合专项资金总体规模,编制年度拟安排资金方案和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会同市计划生育协会按照对下转移支付预算执行管理时限要求,将专项资金下达各地。
(四)各县(市、区)财政局、计划生育协会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使用资金,确保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五)各县(市、区)计划生育协会于每年1月15日前汇总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情况及项目总结报告上报市计划生育协会。
第十条 市计划生育协会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监控,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根据项目专业性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相关具有专业资质的组织或机构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计划生育协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