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关乎着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继续原来的劳动关系必须续签劳动合同。现实中,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在续签合同方面搞“套路”,通过续签合同时再设试用期等方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要谨防这些“圈套”。
续签合同约定试用期无效
小黄毕业后入职某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2个月,转正后月工资5200元。合同到期后,小黄被调到会计岗位。在续签合同时,公司称换岗后须有一个适应的过程,要再约定2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月工资4000元。由于每月少拿了1000多元,小黄很生气,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庭经审理,认定公司重复约定试用期违法,鉴于2个月试用期已履行完毕,故裁决该公司向小黄支付2个月赔偿金10400元。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据此,调岗、晋升、降职、续订劳动合同等,都不应成为再次约定试用期的理由。本案中,该公司同意与小黄续签合同,说明其对小黄的品质、工作能力等是认可的。因此尽管调了岗,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该公司明显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由于重复约定的2个月试用期已履行完毕,故公司应按月工资5200元的标准向小黄支付2个月的赔偿金。
合同到期仍留岗不算自动续签
王某入职某公司,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没续签,但王某仍在原岗位工作。没多久,公司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认为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未续签合同期间2倍工资。该公司认为虽然因种种原因未续签,但公司给王某的各项待遇均无变化,应视为自动续订了书面合同,故不应支付2倍工资。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支持了王某2倍工资的诉求。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的,只是意味着双方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延续劳动关系,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也必须订立新的劳动合同来确定权利义务。公司认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于是自动续签了合同,显然错误。另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之规定。
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由于无书面劳动合同对单位进行约束,劳动者将面临随时被解雇的风险,因此劳动者应当增强合同意识。用人单位更不要认为续不续签劳动合同“无所谓”,否则也要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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