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2月8日,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规定从2025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按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二、政策内容
1.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2.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3.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三、政策执行期限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与此前政策相比,主要是执行期限的延续。
四、相关的优惠政策
1.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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