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有关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福建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及相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为支持各地加强民政领域社会福利事业建设、推进民政事业发展,2025年,省级财政延续设立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执行期为2025—2027年。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等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六条,对我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了规范。
第一条至第七条,对《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依据、专项资金的具体内容、管理使用的原则,以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职责等作了规定。
第八条至第九条,界定专项资金用途。
第十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对专项资金审核程序、时限要求、下达程序和使用管理等作出规范。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对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绩效评价、日常监管等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对解释权归属和办法施行时间等进行了规定。
三、《管理办法》主要亮点
(一)规范资金分配方式。安排给省本级使用的资金,省民政厅应细化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规范项目预算申报,强化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审核,做到项目预算立项依据充分、定额标准科学、绩效目标合理。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并提出分配建议,经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市、县(区)财政部门。
(二)明确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儿童福利事业发展以及援建帮扶公益事业等社会福利事业。
(三)强化资金绩效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应当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民政厅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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