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我省“电动福建”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推动电动船舶全产业链发展,支持企业研发与创新,拓展完善产业生态,营造有利发展环境,结合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最新工作要求,特制定《福建省“电动福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电动福建”建设专项资金的性质,即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电动福建”建设的据实结算类专项资金。
(二)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即按科学合理、突出重点、规范执行、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进行使用。
(三)明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涉及七个方面:
一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二是电动船舶产业发展;三是新能源装备推广应用;四是动力电池产业发展;五是“电动福建”建设平台运营;六是对通过银行融资、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购买智能网联汽车、省示范项目电动船舶进行贴息;七是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促进我省“电动福建”建设的其他相关重点工作。
(四)明确省市财政部门和工信部门职责,即省级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分配下达和绩效管理;市级主要负责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按要求监督资金使用和开展绩效评价。
(五)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主要分为项目法、因素法、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等方式。
(六)明确资金的跟踪管理和监督问效,包括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处理处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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