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时间:2024-04-09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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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第五届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4月1日起我市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优化加装电梯提取

  政策调整扩大了提取范围,支持“家庭共济”。政策调整前只支持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后提取范围扩大到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名下的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

  职工应在取得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备案表一年内,或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六个月内提出提取申请,“家庭共济”合计提取额不超过加装电梯实际支付分摊金额。

  缴存职工如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不能提取用于加装电梯。

  二、优化无房租房提取

  租房提取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职工在缴存地无房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标准由每位缴存职工每月600元提高到800元,普通职工提取标准仍为每月600元。多子女的职工无房租房提取可在e三明服务平台上零材料申请办理。

  取消“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限制,支持职工按月提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无房租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支付房租,每位职工一个年度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标准计算的12个月房租。

  三、优化省内购房提取

  政策调整前,省内异地购房只支持在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地、配偶工作地购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后,我市省内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有户籍地或工作地限制。职工本人或配偶应在购买住房一年内及时申请提取。

  为防范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切实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自住住房需求,我市关于“非直系亲属关系的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职工共同购买同一套住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规定仍然执行。

  四、优化偿还省内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

  取消偿还省内商业性住房贷款户籍地和工作地限制,原我市偿还省内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要求在户籍地和工作地的提取规定不再执行。

  为支持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职工申请提取偿还省内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申请人仍须符合“在我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该住房为夫妻二人合计持有100%的产权、贷款已还满12个月”的条件。

  五、提高贷款最高可贷额度

  为满足职工购房资金需求,此次调整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5万元,额度上不再区分首次、二次贷款。即调整后首次及第二次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均为:双职工三元、永安65万元,其他县(区)60万元;单职工三元、永安50万元,其他县(区)45万元。

  六、增加多子女家庭贷款额度

  政策调整向多子女家庭倾斜,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最高可贷额度由现行的“另加5万元”调整为另加10万元,调整后多子女的家庭最高可贷额度为:双职工三元、永安75万元,其他县(区)70万元;单职工三元、永安60万元,其他县(区)55万元。

  七、延长部分贷款政策执行期限

  原“取消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间隔期、实施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业务、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不低于30%降至20%、第二次贷款首付比例由不低于40%降至30%”的阶段性贷款政策将于2024年5月31日到期。调整后,上述政策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八、开办“商业性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我市因个贷使用率较高于2017年7月暂停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截至2024年2月底,我市个贷使用率(含公转商贷款)117.03%,仍居较高位。

  为减轻部分从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商业性购房贷款还贷压力,政策调整后,符合“首次公积金贷款、首套住房”条件的单位职工可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即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职职工(含产权共有权人)家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记录,其在我市的首套商业性购房贷款可以申请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自愿缴存者(各类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公积金贷款次数以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渠道查询体现的公积金及公转商贷款记录认定。住房套数以购买住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查询的实际拥有套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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