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期间重要讲话精神,帮助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巩固经济恢复基础,延续前三期纾困专项资金贷款做法,设立第四期 100 亿元福建省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贷款。
二、目标任务
解决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面临的暂时流动性困难,增强中小微企业活力。
三、工作进展
2020年6月起至 2021年4月底,我省先后出台三期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贷款政策,省级财政安排 3亿元按贷款金额的1%给予贴息补助。三期纾困专项资金贷款已全部投放完成,累计 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 7400多家,惠及制造、批发零售等 18个行业。
四、范围期限
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的,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重点向制造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外贸商贸、乡村 振兴等行业领域倾斜。房地产领域企业不在支持对象范围之内。
五、主要内容
(一)贷款条件。发放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年化利率应不高于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 50个基点。
(二)贴息方式。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在贷款利率基础上予以 1个百分点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年。贴息资金采用 “先贴后补”方式,各银行在发放第四期专项资金贷款时,在规 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直接扣减省财政贴息,减轻纾困企业利息负担。
(三)贴息申报。各银行省行(含省内法人银行总行、省农 信联社)汇总省内各地(不含计划单列市)纾困资金贷款情况, 统一向省财政厅申请;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各银行省行。
(四)贷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等省内分支机构和兴业银行、福建省农信系统、 厦门国际银行、海峡银行、厦门银行、泉州银行等省内法人银行。
六、注意事项
已经获得前三期纾困专项资金贷款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第四期专项资金贷款。已获得其他贴息支持的贷款不重复享受贴息。
享受贴息支持的纾困企业,不得挪用贷款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和个人消费,不得用于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福建省财政厅金融处陆桂营 0591-87097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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