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第三期100亿元规模的福建省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21-04-23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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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2日,经省政府同意,第三期100亿元贷款规模的福建省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顺利设立,继续为纾解中小微企业面临的暂时流动性困难,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达产提供有力支持。

  一、支持范围。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的,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重点支持疫情发生前经营正常,征信记录良好、依法纳税,具有采购订单及销售合同、真实有效交易背景,但受疫情影响而产生暂时流动性困难,经过帮扶能够较快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无安全、质量、环保、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房地产领域企业不在支持对象范围之内。

  二、贷款条件。发放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年化利率应不高于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鼓励银行加大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纾困资金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单行单户贷款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并向单户贷款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和“首贷户”倾斜。2020年度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也可申请纾困专项资金贷款。

  三、贷款银行与贴息方式。第三期纾困专项资金延续了一、二期好的做法,合作银行仍为原17家贷款银行,省级财政继续按月贴息,各银行在发放纾困资金贷款时,在规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直接扣减省财政贴息,让贴息资金直达企业。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在贷款利率基础上予以1个百分点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已经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其他贴息支持的贷款,不再享受本项贴息政策。二是聚焦困难企业。已经获得第一期、第二期纾困专项资金贷款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第三期纾困专项资金贷款,已获得其他贴息支持的项目贷款不重复享受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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