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开采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从2016年7月1日起,我省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锡矿、石墨、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海盐、锰矿、银矿、白云岩、石英砂(石英岩)、长石、重晶石、透辉石、页岩、砂岩、玄武岩、叶腊石、凝灰岩(方解石)、辉绿岩、花岗岩(大理岩)、膨润土、玉石、矿泉水28种矿产品,以及其他未列名非金属矿和其他未列名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粘土、砂石、地热(温泉)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我省资源税政策调整前后的具体税目税率为:
我省资源税政策实行减半征收的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暂定3年。资源税计征公式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量)*税率。 税收征管措施上采取“三个无需”和“三个自动”。 “三个无需”是指: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均无需任何审批流程、无需任何核查手续、无需任何证明资料,只要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 “三个自动”是指凡采用电子申报的方式,只要纳税人项目填写完整,信息系统就可以自动帮助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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