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票据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财行〔2018〕8号
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行为,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票据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行〔2018〕3号)文件精神,现就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票据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提倡、鼓励市直机关出差人员自行用餐或用车。自行用餐或用车的,报销时不需要提供交款凭证。
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不得拒收。
二、接待单位收到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后,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其中,在餐饮服务单位(如宾馆、餐馆等)用餐的,出差人员可直接向餐饮服务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取得相应凭证;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车辆或在内部食堂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出具《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接收凭证(属于代收代付项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按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市直机关出差人员在报销时应提供交款凭证,交款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
三、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市内交通费用分别抵顶招待费和车辆运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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