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会职办〔2023〕1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机构):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财规〔2022〕2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04〕3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22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对象
申报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2020年、2021年、2022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财规〔2022〕21号)或《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04〕30号)要求的本省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会计人员: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会计师职务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会计师职务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会计师职务满10年。
4.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满足闽财会〔2004〕30号文件规定的破格申报条件者。
公务员或参公人员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企事业单位受聘证明,在现岗位工作1年以上,且满足不同学历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累计年限要求。
(二)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厦门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团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信息采集。因此,在福建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厦门市会计人员综合服务平台内的人员方可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具体要求
(一)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履职年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参评。
(二)申报评审应报送的材料与要求见附件。在每份申报材料的右上角加盖主管单位职改办或单位公章。对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在复印件的右上角逐项签署核对人姓名并加注“与原件核对相符”。《评审表》按附件中第二点的要求在指定位置盖章。
(三)以前年度评审未通过者再次参评的,应补充提交新的业绩成果、案例、论文等申报材料。
(四)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一经举报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评审确认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任职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21〕1号)有关规定处理。
三、材料报送的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人员应于2023年2月7日至2月20日(全天24小时)期间注册登录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系统填写申报内容(2023年2月21日系统停止申报注册)。已注册成功的人员,在系统停止注册后至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前可修改申报信息。
(二)申报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职改办或人事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包括对学历、职称聘用时限、工作业绩、案例内容等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和认定;应将申报人员的相关材料在本单位公示,在《评审表》的“单位推荐意见”栏内注明公示结果,并在“基层单位意见”栏签注意见加盖单位或职改办公章。
(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职改办或人事部门审核同意之后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财政部门、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厅、局(总公司)职改办审核,由其在《评审表》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材料,职改办不予受理。
(四)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并会同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参评对象评审申报材料提交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材料报送的时间及地点
(一)各设区市财政、人社部门材料受理时间自定,并于2023年3月17日前将本地区申报人员材料集中报送至省财政厅。
(二)省属单位、中直单位的纸质申报材料应于2023年3月1日至3月8日(公休日除外)报送省财政厅审核(上午8:30—11:30,下午3:00—5:00)。
(三)省属单位、中直单位的申报人员请于2023年2月21日至2月27日期间拨打电话提前预约材料受理审核时间(联系电话:0591-87097131),并按预约时间将材料送达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5号省财政厅办公楼11楼1105室。
五、信息公告与查询
(一)评审通过名单公示、资格证书领取、材料退档等有关通知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财规〔2022〕2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04〕30号)等相关文件可在“福建省财政厅政务公开网(http://czt.fujian.gov.cn/)——专题专栏——福建会计——继续教育、考试及评审”中查询。
(二)咨询电话:省财政厅会计处,0591-87097131;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91-87857057。
附件: 2022年度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材料与报送要求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会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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