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陈兴光同志退休的请示》(明住金〔2016〕3号)文收悉。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规定,陈兴光同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研究,同意陈兴光同志从2016年3月1日起退休,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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