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近日,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全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行为进行规范,以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适用规则》规定了我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适用范围、裁量因素等,要求落实陈述申辩制度、听证制度、裁量说理制度,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在裁量过程中,应综合考虑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所得金额、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确定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明确了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适用情形,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首为轻微不罚”等原则。
《裁量权基准》对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财政行政处罚权的94个条文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财政行政处罚的依据,设定了违法情节的认定指标,划分了处理处罚的标准与幅度。通过裁量权的约束,进一步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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