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延续实施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22-05-31 09:09

  为助力商品储备企业纾困解难,保障重要商品供应,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日前印发通知,延续实施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承担省级政府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可享受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签订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受市、县(区)政府部门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按规定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同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若商品储备企业不再承担储备任务,则不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通知还公布了省级享受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名单,共45家,其中粮油储备企业36家,生猪活体储备企业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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