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11-0700-2025-00005
- 备注/文号: 明财购〔2025〕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6-30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发挥集中采购优势,提高政府采购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及《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调增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明财购〔2022〕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规〔2025〕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市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市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以上。
三明市财政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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