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预算单位,市采购中心,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分类管理的通知》(闽财购〔202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财政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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