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财政局关于三明市博物馆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来源:三明市财政局 时间:2020-04-30 10:49

 常州市武进南江图书文物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三明市博物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经审查,现就本机关受理常州市武进南江图书文物用品有限公司投诉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三明市博物馆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的投诉,作出如下处理:

投诉人:常州市武进南江图书文物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春秋路62号,法定代表人:唐建南。

被投诉人1:三明市博物馆,地址:三明市梅列区贵溪洋新区城市文化广场。

被投诉人2: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府西路198号第三层,法人代表:陈天颂。

投诉人常州市武进南江图书文物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江公司”)对采购人三明市博物馆委托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代理的三明市博物馆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350400]YDCG[GK]2019026,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亿达公司对该质疑进行了回复,南江公司对质疑回函不满意,向本机关进行投诉。本机关经审查,于2020年3月19日正式受理。受理后,本机关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1三明市博物馆、被投诉人2亿达公司。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就有关投诉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供了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南江公司投诉称:1、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要求不合理,不符《馆藏文物防震规范》行业标准。2、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要求不合理,存在重复性。

被投诉人亿达公司辩称:1、本案《投诉书》所投诉事项与投诉人《质疑函》质疑事项的诉求不一致,该投诉事项已经超出投诉人质疑事项的范围。2、投诉人《质疑函》质疑事项1和《投诉书》投诉事项1均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是就本案客观事实而言,拟采购的“防震多功能文物储藏柜”与“防震字画文物储藏柜”,两者的结构和功能均有差别,属于不同产品;二是采购人针对不同产品,要求供应商分别提供相应“防震检测报告”完全符合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和采购目的,并无不妥;三是“防震多功能文物储藏柜”与“防震字画文物储藏柜”的名称系从其防震性和储藏文物的功能性这一角度命名,目的是便于区分和识别拟采购的两项产品,其名称定位清晰、准确,一目了然;四是招标文件的要求符合科学性,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投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招标文件中的这一要求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其质疑该项要求的合理性,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被投诉人三明市博物馆辩称:1、本案《投诉书》投诉的事项与其《质疑函》质疑的不一致,其投诉事项已经超出质疑事项范围,应驳回其投诉;2、《质疑函》中质疑的事项1与《投诉函》投诉的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拟采购的“防震多功能文物储藏柜”与“防震字画文物储藏柜”两项产品,其结构和功能有明显差异,属于不同的产品;采购人针对不同产品,要求供应商分别提供相应“防震检测报告”完全符合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和采购目的,并无不妥;“防震多功能文物储藏柜”与“防震字画文物储藏柜”是针对储藏柜的防震性和文物本身的特性予以命名,目的在于提高上述两项产品的辨识度,两项产品名称定位清晰、准确;“防震多功能文物储藏柜”与“防震字画文物储藏柜”两项产品的抗震检测报告,仅要求出具“抗震检测报告”的机构应当是地震局或相关国家级检测机构,没有涉及“抗震检测报告”适用的标准这一问题。3、投诉人《质疑函》中质疑的事项3和《投诉书》中投诉的事项2系其理解偏差所致,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经查,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提出的质疑事项为1、本次采购项目活动的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中评分标准中的相关事项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且产品名称定位目标诉求模糊,涉嫌倾向性;2、本次采购项目活动的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中评分标准商务项中的相关项目要求为不合理要求,涉嫌歧视和排他性;3、本次采购项目活动的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中评分标准技术项中相关项目要求为不合理要求,涉嫌歧视和排他性。2020年3月9日,南江公司向亿达公司提出质疑补充,补充质疑事项为:本次采购项目活动的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中评分标准中两项要求为不合理要求,涉嫌歧视和排他性。

本机关根据上述事实,就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做出如下认定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 应商质疑、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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