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1-1000-2024-00005
- 备注/文号: 明财(农)指〔2024〕8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3-2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相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组通〔2023〕24号)精神,经研究,现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800万元(详见附件1),用于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该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预算科目。
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财农〔2021〕122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组通〔2023〕24号)要求,根据具体方案执行。请抓紧将资金分解下达,加快资金拨付,提高支出效率,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 三明市2024年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补助资金安排表
2. 三明市2024年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3.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组通〔2023〕24号)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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