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1-0200-2021-00068
  • 备注/文号: 明财行〔2021〕2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12-23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中共三明市委政法委员会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治安巡防队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财政局 时间:2021-12-23 10:28

三明市公安局、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市委政法委相关科室:

  为加强和规范三明市治安巡防队员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共三明市委政法委员会 三明市财政局制定了《三明市治安巡防队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三明市委政法委员会  三明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3日 

三明市治安巡防队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治安巡防队员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三明市区综合治理专项经费管理规定》等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治安巡防队员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专职治安巡防大队人员工资及装备等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级治安巡防队员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职能部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委政法委下达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审核和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市委政法委履行下列管理职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提出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使用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续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创建活动资金。主要用于专职治安巡防大队人员工资、装备、奖励及大楼租金等。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7〕139号)、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委编办《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占编不入编工勤人员报酬标准的通知》(明财行〔201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巡防队实际,制定队员工资待遇办法,实行年度总量控制、绩效考核、区分岗位核定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工资待遇归口管理、试用期工资、工会会员待遇等制度。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 

  项目申报的有关条件和提交材料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提供。 

  第八条  审批和拨付 

  (一)项目审批 

  市委政法委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 

  (二)资金拨付 

  巡防队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委政法委对平安创建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对项目开展实时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综合评审反馈的结果,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暂定三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三明市财政局和市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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