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1-0200-2022-00037
- 备注/文号: 明财企〔2022〕8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10-2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三明市市级应急管理及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24日
三明市市级应急管理及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管理及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三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应急管理及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每年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巡查考核、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森林防灭火、防灾减灾、装备建设、物资采购等支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支出。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专项资金按资金供给渠道,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级应急管理及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安排下达由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共同负责。下达各县(市、区)的专项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管。
(二)合理使用、绩效导向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公开透明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预算、绩效评价等管理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四)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二)审核、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三)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二)根据实际需求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
(三)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四)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跟踪和评价。
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对经审批下达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使用专项资金,应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预决算公开与绩效管理
第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除涉密信息外,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绩效管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市财政部门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财政资金和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财企〔2018〕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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