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
为加强和规范三明市市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共三明市委政法委员会、三明市财政局制定了《三明市市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三明市委政法委员会 三明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31日
三明市市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三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见义勇为工作,开展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资金,春节慰问、助学、生活困难补助、医疗费用补贴、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和其他符合本会活动的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职能部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委政法委下达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审核和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市委政法委履行下列管理职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提出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使用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续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创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奖励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中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对因见义勇为牺牲、致残、致困人员的家庭实施力所能及的公益性救助;帮助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和优抚政策,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见义勇为子女助学;见义勇为宣传等系列活动支出。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
项目申报的有关条件和提交材料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提供。
第八条 审批和拨付
(一)项目审批
市委政法委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
(二)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委政法委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对项目开展实时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综合评审反馈的结果,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暂定三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三明市财政局和市委政法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