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公安英烈基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财行〔2021〕13号

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三明市公安局局属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三明市公安英烈基金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公安局制定了《三明市公安英烈基金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公安局 

  2021年12月31日 

三明市公安英烈基金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明市公安英烈基金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公安英烈基金会开展抚恤、慰问工作,根据《三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安英烈基金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公安英烈基金会三明分会开展抚恤补助、优抚慰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公安英烈基金经费安排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英烈基金经费由市公安局牵头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公安英烈基金经费的事前评估相关材料、绩效目标,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监控与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预算编制,根据市公安局提出的经费使用明细计划审核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公安英烈基金经费使用范围: 

  (一)抚恤补助,主要用于民警及退(离)休民警、非人民警察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在编职工、非在编聘用人员因公牺牲,因公伤残,病故,子女就学,疾病治疗、住院治疗,家庭困难,扶危济困等专项补助活动。 

  (二)优抚慰问,主要用于民警及退(离)休民警、非人民警察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在编职工、非在编聘用人员因公牺牲,因公伤残,履行职务中身体或者精神受到伤害,病故,患病,非因公遭受意外伤害的,重大疾病、严重意外伤害和伤病住院治疗或者身故,家庭困难,参与抢险救灾、重大安保、执行重大任务等专项慰问活动。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  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

  项目申报的相关条件和提交材料按照市公安局的要求提供。  

  第七条  审批和拨付  

  项目审批:市公安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 

  资金拨付: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应该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公安英烈基金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冒领。  

  第九条  公安英烈基金经费使用部门不得将公安英烈基金经费用于弥补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或基础设备建设经费不足,当年有结余结转的,应按结余结转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条  市公安局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适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的要求编制公安英烈基金经费绩效目标并提交市财政局审核,按照审核后的绩效目标对公安英烈基金经费进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市公安局对公安英烈基金经费绩效情况进行重点监控、重点评价及自评抽查等相关考核。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必要时可在市公安局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安英烈基金经费使用部门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安英烈基金经费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市财政局和市公安局可适时对公安英烈基金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安英烈基金经费使用管理中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冒领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暂行三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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