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三明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12月4日
三明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明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7〕10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08]158号)征收的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遵循“科学规范、权责明晰、公正公开、注重绩效”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住建部门和城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管理专项资金。
(一)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主要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审查、下达;配合住建部门和城管部门审查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具体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及资金金额;对专项资金使用进度、开展绩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二)住建部门和城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主要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和范围,建立健全项目库管理;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方案,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确定具体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及资金金额;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管理、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及其他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住建和城管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年度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目标任务,每年9月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方案。市财政部门结合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预算收入情况,与住建和城管部门会商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市人大审议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 经市人大审批通过的专项资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或追加。确需调整追加的,由住建和城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追加调整依据,财政部门按照预算调整追加程序办理。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住建和城管等部门分别组织各自下属单位进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负责。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实施依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绩效目标、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构成和项目实施进度等要素。
第九条住建和城管等部门对各自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绩效目标,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财政、住建和城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开展项目和资金使用跟踪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收益管理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相关制度和采取的措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等方面。绩效评价及审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落实政府采购、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资金专账核算和专款专用规定,确保项目如期建设完工。实施过程中,项目确需改变调整的需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同意。应当依法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