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7〕101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明政文〔2022〕27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和国资委对2019年制定的《三明沙县机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
三明沙县机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开辟航线航班,培育客货源市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三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政文〔2017〕101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明政文〔2022〕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明沙县机场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航线航班、机场建设、还本付息和运营补贴等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合理使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下达资金,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监督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设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等,依法公开专项资金信息。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福建三明机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每年10月30日前根据下一年度航班计划、土地出让计划和补助需求,编制预算安排建议方案,经市交发集团、市国资委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经人大通过后执行。
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市本级财政年初一般预算安排的用于航线航班补助。
(二)市本级财政年初土地基金预算安排的用于机场建设、还本付息和运营补贴等支出的专项资金。土地基金预算根据三明沙县机场每年土地出让计划,机场原场址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税费后,由市财政单列。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下达
第七条 航线航班补助由福建三明机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按季度根据实际执飞情况,提供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协议和结算确认单,提出资金申请。经市国资委签署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人大批复和机场公司资金申请及国资委审核意见拨付资金,年度清算。
第八条 机场建设、还本付息、经营亏损补助必须在机场原场址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税费入市财政局金库后实施,
采取按季预拨,年终清算。
第九条 年度终了,福建三明机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补助项目及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市财政局实行年度清算,多还少补。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财政、交通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一)市级财政部门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适时开展绩效自评抽查或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按照“谁花钱,谁负责”的原则,福建三明机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对预算执行进度或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较差的项目及时纠偏整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福建三明机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要严格界定使用范围,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专项资金的拨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三明沙县机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明财建〔2019〕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