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沙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市区经济重点项目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明政〔2016〕25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市区现代农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6〕152号)精神,为规范市区现代农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三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现代农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三明市市区(三元、沙县两区,下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区现代农业产业重点建设项目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市区现代农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通过实施一批现代农业重点项目,助推市区现代农业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 资金分配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通过财政“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发展品牌农业、智慧农业、休闲农业、设施农业,通过实施市区现代农业重点项目,打造集集约、高效、生态、观光、休闲、旅游等为一体的都市现代农业。
(二)创新性原则。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考评奖励的方式,激励两区和项目业主自主投入,推进市区现代农业发展,为全市农业强市建设起示范引领作用。
(三)重点性原则。不支持一般项目建设,而是坚持集中财力,每年扶持2-4个市区现代农业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发挥财政资金合力作用。
(四)公平性原则。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市区现代农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应综合考虑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现代农业工作、现代农业产业项目建设、年终考评结果、上年资金使用情况、两区工作积极性和其他相关因素。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代农业博览园项目。建设农业科技展示、农业科普教育、农业文化展示、优质农产品展示、培训生态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型现代农业休闲主题公园。
(二)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项目。通过发展特色农业产业,建设集科技研发、产品研发、试验示范、集约生产、生态高效的现代农业生产与加工基地,重点发展基质栽培、水肥一体化、智能温控、物联网管理的高效设施农业和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三)休闲观光农业项目。依托市区自然资源、农业资源、旅游资源,文化资源,发展集生产、体验、观光、休闲、健身、度假、康养及民俗展示为一体的休闲农业。
第四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筹集安排专项资金,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将资金分配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和绩效目标,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意见;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和下达专项资金;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对补助资金、项目进行跟踪监督。
第八条 两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批、制订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抓好项目事中事后的检查、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监管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有关发票金额应不低于扶持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额。
第九条 两区财政部门配合农业部门做好项目的申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配合农业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申报执行程序
第十条 两区农业部门根据本办法,组织项目业主单位依据资金使用范围的规定和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条件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多头申报。
第十一条 两区农业、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业主的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整理、审核、筛选和汇总,由两区农业、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审批执行如下程序:
(一)市农业农村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筛选、汇总,形成项目初选目录。
(二)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将初审报告上报市政府审定。
(三)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市政府的审定意见向两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下达项目资金批复文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两区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成效的监督检查、总结分析和绩效目标评价。每个建设项目市级补助不超过100万元,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市级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三公”经费和与市区农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同时,自觉接受同级和上级农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三明市财政局会同三明市农业农村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市区现代农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财农〔2018〕1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三明市区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申报书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