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驻闽部队无工作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47号)、《福建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闽财社〔2017〕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三明市区部队无工作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三明市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三明市区部队无工作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2.《三明市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12月8日
附件1
三明市区部队无工作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贯彻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2014〕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驻明市区部队随军家属的生活保障工作,加强和规范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使用管理,根据《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待遇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保〔2013〕529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驻闽部队无工作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47号)以及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工作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随军,已在部队驻地办理落户手续,未实现就业,并已享受部队给予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的驻明市区部队现役军人配偶,由财政部门增发无工作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其中:
随军配偶未就业情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无工作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
(一)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二)劳动关系挂靠在企事业单位,实际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三)从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性、季节性等工作,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就业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五)未就业且无收入,因军人调动暂时没有随调的;
(六)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无工作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补助期限最长累计不超过5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提高,无工作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经费由市财政安排解决。
第四条 符合享受无工作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条件的,由军人及其配偶向所在部队政治机关提出申请,所在部队收到申请后,认真审查申请人的随军批准手续、居民身份证、随军落户后的户口簿、失业登记证、解除劳动合同、社区居委会等证明材料,并组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双拥办审核,由市双拥办再报市财政局复核审定,并附上部队政治机关批准享受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的文件复印件、《三明市区部队享受无工作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人员统计表》(见附件)及申请报告。
第五条 市财政局复核审定后,按照随军家属人数和补助标准及享受时间,将无工作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拨付至市双拥办,市双拥办将补助金拨付至随军家属所在部队,由随军家属所在部队负责发放给享受对象。无工作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每年集中核拨一次,每次只对本年度符合条件享受人员进行补助。
第六条 随军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无工作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的补助:
(一)已就业的(包括在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就业的;在各类企业就业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利用他人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在部队内部办理招工手续或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出国定居或者移居港、澳、台地区的;
(三)与军人解除婚姻关系的;
(四)军人被取消军籍、退出现役、死亡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七)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接受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
(八)享受期满或部队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
第七条 随军家属出现本办法规定停发情形的,应在下月起停发无工作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其中:随军家属实现就业后,从办理工作关系发放工作的下月起停发;军人转业、复员、离退休的,应当根据命令和通知确定的退役时间,从下月起停发;军人转业、复员命令下达后,属于组织原因未离队的,从办理离队手续的下月起停发。
第八条 已经领取无工作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累计满5年的对象,不再发放生活补助金。
第九条 市双拥办认真做好无工作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申领补助工作,严格审批手续,定期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随军配偶就业情况,真实反映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相关情况,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至符合条件随军配偶手中。市财政局要严格审核,将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条 军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加强对无工作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对军人和配偶以欺诈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基本生活补助金的,以及不再符合享受条件不及时告知,仍继续领取补助的,经核实后,按规定责令退还,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克扣挪用基本生活补助金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至印发之日施行。
附件:三明市区部队享受无工作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人员统计表
附件2
三明市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福建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闽财社〔2017〕31号)、《三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政文〔2017〕1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明市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经济补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补助三元区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个人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资金。
第三条 经济补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程序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经济补助资金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管理。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健全经济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二)开展经济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经济补助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经济补助资金支出预算;
(三)负责执行已经批复的经济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监督经济补助资金的使用;
(四)提出经济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经济补助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第五条 经济补助资金按以下标准补助:
(一)省级财政按照每人0.4万元标准补助;
(二)市级财政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扣除国家退役金、省级补助后,按45%比例标准给予三元区补助;
第六条 三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及时统计、核实当年度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数,会同三元区财政局联合申报经济补助资金。三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经济补助资金的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三元区财政局根据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审核结果,按国库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七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于当年4月1日前会同市财政局
审核确定经济补助资金的具体数额,及时行文并拨付资金。
三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三元区财政局收到资金(或拨款文件)后,应当及时足额安排本级应负担的经济补助资金,与省市级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在6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确保经济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八条 经济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三公”经费支出,禁止用于其他工作支出,禁止用于发放补贴、奖金、福利以及招待费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经济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济补助资金使用、发放部门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经济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