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财社〔2021〕29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规范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福建省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三明市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3日

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福建省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资金,是指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民政(老区)部门服务管理的革命“五老”人员(1949年9月30日之前参加革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仍留在农村工作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乡干部)等人员支出。包括:革命“五老”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按规定向革命“五老”人员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等。 

  第三条  定期生活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财政按照规定标准对各地予以补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四条  定期生活补助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老区办)根据各县(市、区)革命“五老”人员人数和规定标准,按照上年度革命“五老”人员人数、生活补助标准和市级补助比例等因素测算并下达市级补助资金。 

  各地应当及时足额安排本级应负担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与省、市级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及时拨付资金,确保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各地应当随着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本地区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资金不低于省定标准。 

  第六条  各县(市、区)民政(老区)部门每年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革命“五老”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并逐级汇总上报。市级民政(老区)部门每年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全市革命“五老”人员数据进行集中审定。 

  第七条  各县(市、区)按照“民政(老区)部门核定人数、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全面推行定期生活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方便、快捷。 

  第八条  革命“五老”人员当年自然减员形成的结余资金,应当继续结转使用。 

  第九条  各地不得将定期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工作经费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革命“五老”人员优待工作实际,在年初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革命“五老”人员优待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民政(老区)部门应当加强对定期生活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虚报、骗取、冒领、挤占、挪用、截留定期生活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财政、民政(老区)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老区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