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福建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财社〔2020〕4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闽财社〔2020〕4号)文件精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安全,现将《福建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20〕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金使用项目的管理。各单位的资金使用项目,应当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涉及政府采购按照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购〔2020〕3号)执行。

  二、建立应急物资采购出入库管理制度。要建立和完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采购的验收入库、登记、领用发放及使用管理等各项制度,做到手续完备、帐实相符。

  三、加强采购物资设备的成本核算。涉及代采代购的应急物资、设备,要按“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金结算。符合省上下达专项补助资金的支出项目,优先从省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建立资金使用的报告制度。对省、市财政下达(或预拨)的资金,在疫情响应期内实行日报制度,响应期结束后报告制度另行确定。

  五、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省、市专项资金补助采取“先预拨,再清算”的方式,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及时登记患者救治医疗费用明细、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补助发放情况、疫情防控设备和试剂、疫情应急物资采购情况等,由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备案。严禁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对相关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加强资金监督管理。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全流程监管,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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